赵某,女,X岁,201X年X月X日,因停经38+5周,阴道流液1天入住山西某医院,入院诊断:宫内妊娠38+5周、G3P0LOA先兆临产、胎膜早破、脐绕颈两周、不良孕史,当日在腰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子宫肌瘤剥除术,剖娩一子,新生儿体重2200g,Apgar评分:1-10分,5-10分,201X年X月X日凌晨,家属发现患儿全身皮肤青紫,遂告知医院医生,医生给予吸氧治疗,稍见缓解,家属问及全身皮肤青紫的原因,医生也未能告知确切原因,家属遂要求转院治疗,并要求医院派救护车护送和医生同行,但院方知救护车不在,且医生也不同意陪同患儿一起转院。家属无奈,自行拨打120将患儿转入山西某人民医院救治。
201X年X月X日凌晨3:57,患儿转入山西某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新生儿肺炎、新生儿低血糖、左侧室管膜下囊肿、动脉导管未闭、小于胎龄儿、低出生体重儿、高危儿。入院后给予保暖箱保暖、心电监护、抗感染、维持内环境、血糖稳定等治疗,住院治疗14天后,患儿于201X年X月X日出院。
201X年X月原告出现尖足表现,左手肌张力高,家属带原告去山西某铁路医院就诊,建议原告进行康复治疗。201X年X月原告前往北京某医院就诊,医院专家告知原告家属进行康复治疗,继之201X年、201X年原告相继在山西某医院等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患儿目前呈偏瘫状态,左侧肌张力高,双腿长度不同,站立需有人扶助,步态异常,需继续康复治疗。我方认为院方在为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孕妇宫内孕38周+5,剖宫产娩出以男婴,新生儿体重2200g,属于低体重儿,出生后应加强血糖、缺氧,体温保暖监测。但院方未进行监测,存在过错。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儿科学分册》第90页-93页:低出生体重儿应注意的问题:1、保暖、维持适宜环境温度 避免寒冷损伤或过热。
2、呼吸管理 保持呼吸道通畅,应注意缺氧及高氧 3、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供给。(5)维持血糖稳定,防止、纠正低血糖或高血糖。
据院方的病历记载的新生儿医嘱未见给予胎儿保暖,监测血糖等治疗措施。
第二、孕妇入院后,胎膜早破,医方未进行电子胎心监护,术中羊水污染,存在过错。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妇产科学》第52-53页:
电子胎心监护能连续观察病记录胎心率的动态变化,同时描记子宫收缩和胎动记录,受宫缩、胎动、触诊等刺激,胎心率发生变化,发生加快或减慢,是判断胎儿安危的重要指标。
第三、医方在发现患儿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存在过错。
第四、医方未能及时安排转院治疗,存在不当。
第五.从病历来看,缺乏小儿术后监护的相关资料,医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明显的诊疗过失,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李海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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