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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张某就诊某县人民医院过错

20年09月10日 阅读:9308 来源: 李海原创

  产妇张某,女x岁,201x年x月x日凌晨2:40阴道见红,8点产妇到达医院,碰到了被告医院大夫彭某,8点多彭大夫给产妇进行了内检,彭某说:开两指,可以摸到孩子头发!彭某检测了一下胎心告诉产妇,情况很好,适合顺产!9点多产妇家属办完了住院手续,进入了201病房,待产!之后,在护士值班室对面的房间内进行了胎心监护,一切正常。入院诊断:宫内孕38周+6,G2P0,LOA。


  产妇在13:30被家属扶进妇科产房,彭某检查宫口已开十指,具备顺产条件。当时产房里只有主治大夫彭某和一名助产士,家属要求进产房助力,但被拒绝。让家属耐心等侯!产妇事后回忆,这期间她听到彭某跟一个人在闲聊,聊天内容是各夸各自的孩子聪明和他们买的核桃是贵是贱。


  14:40以后产妇疼痛难忍,产妇要求剖腹产!彭某出来告诉家属:产妇不配合顺产,要求剖腹产!家属表态听医生的!彭某表态:能生出来,尽量生。之后彭某让家属取了缩宫素等药品,继续给产妇实施顺产,在产房医生给产妇输上了液体,在这之后,妇科大夫陆陆续续被叫进了产房,产妇说有很多大夫帮她助产,有很多只手乱压她的肚子,节奏跟她宫缩节奏不一致。正在家属心急如焚的时候,家属被要求进入了产房,看见产妇早已两眼布满血丝,脸色发紫!大夫说要到手术室!由家属把产妇推到了手术室门口,当时已经四点多!同时,产妇的母亲到201病房收拾衣服准备前往10楼时,遇到了大夫彭某,彭某说:把钱给我,我给其他医生分!产妇的母亲说:我女婿拿走了!她又说:告诉你女婿说把钱给我,害怕给错,全给了我!之后彭丽军上了十楼,没有立即手术,反而到了手术室门口,问产妇母亲索要红包!她把产妇的母亲拉进通道说:这里有摄像头,要求避开摄像头,产妇的母亲给了200元,她说不够分,最后产妇的母亲总共给了她500元。之后彭大夫进入了手术室。


  201x年x月x号19点30分产妇张某被推出了剖腹产手术室,整个手术过程,产妇意识清醒,手术室刚开始谈笑风生,孩子一被剖出来,气氛立刻紧张。产妇听到手术室的医生边给儿科大夫打电话,边进行抢救。妻子回忆说孩子被剖出来的一刻,她虽然看不到医生的表情,但能感觉到孩子情况的不妙!她能听到啪啪啪的很响亮的打孩子屁股的声音,同时听到医生说孩子心跳比较差。


  在家属焦急等待的过程中,家属被叫进了手术室,当时家属看到孩子身体发白,正被彭某以一个成年人的体重在反复按压胸部,边按压边和家属说:在抢救孩子的生命,孩子肺部进水,长时间没有氧气呼入,即便孩子被抢救过来,也是痴呆儿!后来换另一个大夫抢救!彭某一直给家属解释说孩子是湿肺,让家属放弃抢救,并且让家属签字。家属看到身体发白的孩子和开肠破肚、还在一边晾着的妻子,家属一阵心伤,孩子危在旦夕,妻子命在人手,无可奈何,家属签了字!孩子没了后,出手术室进入楼梯间前,彭某还给了家属她之前向家属索要的红包,当时有安某等医生在场。家属不要,她硬塞给了家属。


  我们认为院方在对孕妇及新生儿的诊疗过错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与新生儿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孕妇入院后,胎儿脐带绕颈未明确诊断,在待产过程中未严密监护胎心等,以致胎儿宫内窘迫。


  依据:


  1据病历中术后程记录记载:脐带绕颈三周,并绕身。10时33分-10时55分的胎心监护图显示胎心曲线变异小,变异幅度在10以内,可能存在缺氧情形,应当查明原因。


  2. 产程记录显示:13时50分,自然破膜,14时00宫口开全;15时50分的病程记录:胎头棘下1厘米,产瘤形成,考虑胎头下降阻滞,经阴道分娩困难。


  基于以上临床表现,应当查明原因,做相应的处理。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9版16页:脐带缠绕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高度警惕脐带缠绕,尤其当心胎心监护出现异常,经吸氧、改变体位不能缓解时,应及时终止妊娠。若临产前超声已诊断脐带缠绕,在分娩过程中应加强监护,一旦出现胎儿窘迫,及时处理。


  第二、胎儿出现宫内缺氧,未及时终止妊娠,导致胎儿缺氧严重,重度窒息,造成严重后果。


  孕妇从入院后到剖腹产,仅有10时33分到55分20分钟有胎心监护图,其他时间均未见电子胎心监护图,可见胎心监护不到位。事实上,根据出生后的情况可以认定胎儿在宫内缺氧的事实。


  第三、胎儿娩出后未及时将呼吸道清理干净,以致呼吸不畅,影响气体交换,新生儿复苏效果。


  据病历记载:据术后病程记录显示脐带绕颈三周,新生儿苍白窒息,清理呼吸道,断脐交台下抢救,


  新生儿抢救记录显示抢救过程中气管导管内溢出大量澄清液体。


  从胎儿17时12分娩出到17时40分听诊新生儿心跳停止,共抢救30分钟之久,进行气管插管治疗措施,未利用吸痰管通过气管插管吸净澄清液体,尽快使呼吸道通畅,以利心肺复苏。


  第四、医方的新生儿记录当中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医院的死亡证明记载患儿的死亡原因为:新生儿先天肺发育不良,病历当中记载:考虑肺发育不良,分娩记录中,活产,窒息,死胎中记载“窒息”在此情况下,医方未尽尸体解剖的告知义务,以致于错过尸体解剖时机,导致无法明确患儿的准确死因,故医方是有责任的,在判断死因上应本着不利于医方的原则进行判断,我方认可新生儿的死亡原因为:新生儿重度窒息。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重大过失,与患儿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请各位专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来源:李海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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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96年-2007年大同市428医院工作,2007年考入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攻读法医硕士,师从国内病理猝死学权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教研室主任高彩荣教授。多年临床工作经验+司法鉴定经历+医疗诉讼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