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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上海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20年09月10日 阅读:14738 来源: 晨晓首发

  9月10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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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主要内容有三大点:


  一、落实制度职责,强化岗位责任


  二、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自律要求


  三、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执行问责


  《通知》指出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充分重视价格行为管理工作,价格行为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医疗机构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和形象。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坚决遏制医药价格违法行为。对于发生重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评先评优“一票否决”、文明单位“黄牌”警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录等处理。


  附《通知》原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水平,规范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62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制度职责,强化岗位责任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责任,依职责对所辖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自我管理责任,按照要求设立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委员会,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工作部门、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和职责。要将价格管理与医保、医政、信息、后勤管理、行风建设及医院内部考核等相关制度结合起来,完善内部监管流程,明晰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各医疗机构要把完善后的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工作部门、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名单书面上报送至上级办医主体。


  二、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自律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重视价格行为管理工作,价格行为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医疗机构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和形象。因此,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对照有关要求,完善内部价格管理人员制度、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管制度,把价格行为管理作为医疗机构经济管理的重点内容,组织对医务人员的制度培训,把价格管理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落实“以制度建院、以制度管人”,不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与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的整体形象。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对医务人员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的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动员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培训、院报院刊、内部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遵纪守法、充分认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教育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切实保障患者医药费用查询权和知情权,做到每一笔医药收费都不能损害医保基金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努力维护本市卫生系统的整体形象。


  三、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执行问责


  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坚决遏制医药价格违法行为。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不允许搞“下不为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医疗机构校验、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等工作的重要检查内容,并作为文明单位申报、评优的重要准入条件。


  医疗机构内的财务价格、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本单位执行医药价格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价格管理的内部奖惩制度,将价格管理工作作为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作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或职称评定资格、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暂停3-6个月处方权等处理。


  对于发生重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评先评优“一票否决”、文明单位“黄牌”警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录等处理。对涉及价格违法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或职称评定资格、停职反省、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个人医德档案。


  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防止和杜绝违法违规价格行为,是本市卫生健康系统责无旁贷的重任。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行为管理,把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政策规定作为长效监管制度固化落实,进一步促进和做好本市医疗卫生服务诚信体系建设。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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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晓整理自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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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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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编辑工作10年多,现任职于某民营医院。对于医疗信息的搜集、总结与汇总颇有心得,‍‍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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