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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卫生法学专著钩沉(3-补) ——筚路蓝缕 引领学林的几种早期著作

20年09月08日 阅读:10285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在前一篇小文《洞隐烛微导夫先路的一册译著》里,笔者介绍道,就我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这个事务性主题之外,大陆地区正式出版的的卫生法学专著,可能是以下两本最早:


  《中国卫生法学》,王镭主编,王汉亮副主编。同年,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医学法学概论》,陈力行、姜玲、赵芃主编,孙慕义、孙国祥、刘如光副主编。


  笔者目前新掌握的第三部卫生法体系性专著是《法学概论与卫生法》,刘本仁主编,贾本乾、甄国才副主编,编委:王中伟、达庆东、朱学富、朱琼瑶、刘本仁、余火光、郑鹏然、赵基会、贾本乾、曹开宾、甄国才、瞿仁信。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32开,27万9千字。印数1万5千。陈明光《序》说“一些医学院校和卫生部门的同志集体撰写了《法学概论与卫生法》这本教材”。“由于成书时间短促,作者水平限制,疏漏和错误之处,恳请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参加本书编写的单位是:上海医科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广西医学院、广州中医学院、天津市卫生局、天津第二医学院、同济医科大学、青海医学院、河南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浙江医科大学、湖北中医学院。全书由刘本仁、贾本乾、甄国才统改定稿。达庆东也参加了本书的定稿。编写过程中,我们得到上海医科大学和重庆医科大学领导的热情指导,还得到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大力支持。”(《编者的话》)


  而《实用卫生法律学》,应该是第四部卫生法的体系性专著了,颜崇立主编,张绍珊、吕美行副主编。


  以上“四方神圣”,算得上是大陆地区,卫生法学研究领域里,正式出版的最早一批卫生法的体系性专著啦,“卫生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这类主题专著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全书据以敷衍铺陈的基点。整部书的基本走势,亦完全受制于著者对此轴心问题的认知。


  《中国卫生法学》、《医学法学概论》和《实用卫生法律学》围绕“卫生法律关系--医患关系”的阐述,详见拙文《我国大陆地区卫生法学专著钩


  沉(3)——筚路蓝缕  引领学林的几种早期著作》。下面仅补充介绍新发现的《法学概论与卫生法》一书的有关内容。


  《法学概论与卫生法》(刘本仁主编):


  “卫生服务活动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以及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向人们提供一定的卫生咨询和指导服务、医疗和技术服务及卫生设施等各种服务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横向特征,如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患服务关系,…(见第196页、197页,第十二章《卫生法概论》)”


  认为卫生服务活动中“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横向特征”,不留余地地认为“体现为横向特征”,还特地举例“如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患服务关系”,没有例外!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定范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见第204页,第十二章《卫生法概论》)在卫生活动中,较为常见的是卫生法主体间通过咨询、指导、医疗和买卖等卫生服务活动而形成的契约关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其服务对象之间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产生的一种横向关系,体现为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契约(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一致的。这种关系在我国由《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等卫生法规加以调整。(见第205页,第十二章《卫生法概论》)”


  与对卫生服务活动的认知保持一致,认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其服务对象之间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产生的一种横向关系,体现为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契约(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一致的。”也是典型的“医患关系一律民事法律关系说”。但,在此基础上,后文谈“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叙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医院的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未能得到解决,国家又无专项补偿经费的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患者医疗事故的损失,只能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见第256页、第257页,第十五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这明显地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作者却毫无异义,也是前后矛盾了。


  综上可见,三十几年前最早的这四本书,在中国大陆地区卫生法学研究初起时期,均由多单位多部门合作、支持,集合研究团队分章撰写后统为一书,集思广益、荟萃成果,应该都体现了当时的卫生法学研究最高水平。不过,多人合作,也难免内在逻辑的不谐调。这四部专著,筚路蓝缕,一举奠定了学科研究的基础,也基本固化了卫生法学~医学法学~生命法学专著或教材的基本框架与学界认知。引领学林,薪火相传,迄今,“卫生法是社会法”,医疗卫生服务关系是横向的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这四部面目大同小异的专著标举的这俩观点,几乎是所有后出作品的“标配”和“底色”。权威的共识性模式化表述,固然具有比较强大的统领作用,但,影响深刻后,也会对后学们创新产生一定的抑制力。且看后续赏析。


2020年9月4日,智通天兴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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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