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对与许可名称不一致的匾额、标牌,要责令停止使用;不得“傍名牌”误导就医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招徕病人……
8月31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提出将严厉打击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买卖、转让、租借资质的行为。这是今年可查的第一次以省机关名义下发的文件,力度可想而知。随之而来,可能是一场大规模的挂证整治风。
1、对医疗机构、人员的资质有要求
01、对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位置;严禁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等各类证照,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科室承包、出租方式开展诊疗活动,严禁违规与他人合作开展医疗项目。
02、对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现已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进行执业资格审核、注册、造册登记、归档管理,要在官网或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医务人员资质;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违法行为,不得聘用执业地点未经注册变更或备案的其他机构医护人员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其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必须按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的资质和确定的执业范围安排工作岗位;不得擅自减少执业许可审批时的医务人员数量。
2、对诊疗范围、行为有限制
03、诊疗科目
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严禁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要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和动态管理,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超核准设置科室;
严禁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未按要求备案的医疗技术;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产前诊断(筛查)等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04、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要充分保证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多种形式向患者或其亲属公开诊疗信息;各科诊疗行为中尤其是泌尿外科、妇科等,严禁出现诱导、欺诈和强迫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过度检查和治疗;要规范合理使用药品,尤其是抗菌、精神和麻醉药品;严格医疗文书管理,严禁不书写或隐瞒病历文书资料;严格传染病防治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采供血安全。
05、其他相关行为
医疗机构要主动公示和术前书面告知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医用耗材等价格标准,收费依据及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建立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告知制度;
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改变计费单位、随意套用项目以及自行提价;严禁在手术台上随意增加手术项目和费用;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傍名牌”误导就医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招徕病人;严禁采取“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病人;严禁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以及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3、强化各类监管措施
06、关于机构审批
要严格依法规范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行政许可行为,对与许可名称不一致的匾额、标牌,要责令停止使用;
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借证办医的“空壳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空壳科室”以及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7、严查违法行为
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严肃惩治组织“捐卵”、代孕等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或采血等产前诊断(筛查)行为;
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集中、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督。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的,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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