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会办医监管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社会办医监管现状
近年来,在相关政策的鼓励与支持下,社会资本办医的数量快速增长,2019年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比公立医院多出10494家。目前针对社会办医的监管主要分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3个维度,此外,医保监督也是对社会办医进行监督的常用手段。
①政府监管:一是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对医疗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监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强调准入标准和制度建设,制订适当的考核制度与诚信评价方法;三是物价部门对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制度;四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开放了对社会办医纳入医保等限制的同时,通过健全制度、随机抽查、专项整改与事后评估等方式加强了针对行政审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②行业自律:一是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在行业内强化诚信意识;二是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和质询,促进信息公开;三是加强社会办医领域的行风建设,注重长远发展。
③社会监督:部分地区已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诚信办医、合理收费等方面的监督。此外,也通过媒体渠道加强了对社会办医违规行为的宣传报道,使公众能更好地保护好自身利益。
④医保监督:国家与地方层面上都在积极探索新的机制加强医保监管。如,天津、上海等部分地区成立了专门的医保监管机构;北京等部分地区建立了医保使用评估签约制度与退出机制;江苏省等部分地区拓展了医疗保险监管体系;重庆等部分地区开展部门协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等,通过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控,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二)社会办医存在问题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全国共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案件7762起,其中社会办医疗机构5847起,占比75.3%。与往年相比,虽然案件发生的绝对数量增幅不高甚至有回落的趋势,但社会办医疗机构违法案件占全年违法案件的比例却呈现上升的态势,且违法情节由2015年政策出台前后的超范围诊疗、非法执业等较为明显的条款性违法逐渐转变为隐蔽性强的细节性违法,查处难度加大(表1)。
目前,我国社会办医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等问题,当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准入与监管做出规定。二是执业不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目前虽已超过公立医院,但其医疗质量及其竞争力远不及公立医院,许多社会办医疗机构为了及早收回成本,大量发布非法、虚假医疗广告诱骗消费者;且由于机构违法行为成本较低,监督执法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医保监管制度尚未健全,因医保监管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而未能产生其预期作用,执法权不足。四是医疗监督力量薄弱,随着社会办医数量的增多,对监督人员的总体数量与综合素质提出了巨大的考验。五是部门协作尚未形成合力,目前相关部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大多仍然停留在“单兵作战”阶段,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降低了监管效率。
二、社会办医多元化综合监管模式探讨
全面放开社会办医审批后,社会办医数量不断增长,医疗卫生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随着技术手段不断进步,医疗卫生行业监管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多地正积极探索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模式。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将信息化监管逐步纳入医疗行为监管常态化机制,打通机构与医疗保障、卫生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以“制度+机制+科技”为着力点,打造智能信息化的监管模式和综合监管平台。结合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机构自治等多种模式,根据现有的医疗监管内容框架与相关机制,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模式与手段及社会办医的分类监管入手形成一个“四维监管体系”(图1)。
(一)加强政府协同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涉及医保、医疗器械、药品、医疗行为等多个方面,一个不良行为会影响到整个链条。因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政府协同监管。
1.医疗机构监管方面:建立社会办医一体化信息监管平台,开展征信机构对办医主体的信用状况评估,并将信用评估结果纳入准入条件,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及时公开日常监管情况,对社会资本举办医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要提升社会办医风险监管能力,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此外,还可搭建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在DRG支付方式逐渐普及的背景下,按病种有针对性的监控与筛选相关违规行为。尝试建立社会办医量化积分和退出机制,根据其一段时间的医疗行为科学记录和积分加减,对各医疗机构进行统筹管理。
2.人员资质监管方面:建立医务人员信用档案和医疗行为数据系统,完善医疗机构从业资质监管体系,启动医务人员电子化线上注册,对从业人员的重大违规和重大事故行为等进行记录,医务人员信用情况与聘用、晋升等挂钩,并对接其他社会征信系统。
3.诊疗服务监管方面:利用智能终端远程收集信息,铺设智能终端网络用以记录甚至监控诊疗过程、上传医疗数据等,对于个别场景(如医疗废弃物回收)可进行实时监控。
4.药械使用监管方面:加强药械审批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药械领域审批服务全程网上办理。此外,要建立动态医药监管平台,精准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完善医疗机械使用监管链条,利用现代科技全程追踪、监控药品从生产到终端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规避各方信息沟通、共享不畅造成的监管链条脱节问题。
(二)发挥社会办医行业自律作用
一是要从重点领域切入,以社会办医疗美容、口腔等提供较多增值服务的机构作为重要切入点,制订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二是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标准规范体系并进行社会办医信用状况全流程的动态监督和评价,搭建社会办医信用监督平台,并制订出较为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建立社会办医失信行为的预警机制,使严重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三是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鼓励行业协会自发开展对社会办医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的考核评价工作。四是强化第三方信息监管机构的作用,实行管办分离,成立相对独立的社会性、专业性的第三方评审机构,促进行业自律。
(三)构建基于信息化的社会监管体系
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席卷全球,在后疫情时代无接触式的互联网诊疗模式会迎来快速发展。随着国家对互联网医疗/医院发展的支持以及当前社会办医面临优质医疗资源(特别是医务人员)与医疗用地的短缺,互联网医院或将是未来社会资本办医的一个新的重点。基于此,在社会监管方面,一是可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优势,健全信息化下的举报监督平台,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到社会办医监督中来,并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有奖举报;二是可对社会公众进行有限度地开放社会办医机构医务人员的注册信息,以及建立基于患者对诊疗服务评价的量化分级考核体系,患者可以根据自身就医体验使用微信、App等给社会办医的诊疗服务打分评价,由卫生监督机构定期予以核实,对评分较低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管;三是发挥传统互联网新闻媒体的监督效应与优势,积极推动各类新闻媒体在社会办医监管工作中的正面监督作用。
(四)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治
一是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社会办医作为医疗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着具有公益性的医疗服务,需要更加强大的内部自治力量。二是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自查制度,将法律法规中医疗机构经营者的责任归集整合,帮助其更快地了解不同时期的不同法律,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三是通过医保、商保结合解决社会办医支付问题,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商业保险,以基本医保为基础,形成多元化支付方合作。商业保险因其营利性特征将受到商业保险公司的严格监督,也从侧面达成了机构自治的效果。四是通过方向引导、补贴政策、税收政策以及良好的市场氛围等促使其积极进行自我管理。
(五)针对不同属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社会办医的机构规模及其资本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医疗机构的运营目标和运营行为。因此,对于不同属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管。首先是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该类型机构的投资方多为商业资本,因此可根据机构的办医规模开展、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如,针对上市的大型医疗集团,应当充分发挥其所在资本市场的监督作用和自我管理作用,在其本来就较为先进的信息系统基础上接入一体化监管系统,将其尽快纳入信息监管平台;对于未上市的股份制医院应当重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可以考虑由医院所在地区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兼任医院监事(挂职);对于专科医疗集团,应关注其市场管理优势和自身管理优势,并充分使用其较为完善的信息资源;国际资本应当关注其资本来源及流向,加强质量控制;而产业资本和个人资本要运用多种监管措施,对其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全面监管。其次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此类机构监管的重点应当放在机构的运营行为与医疗服务质量方面,需防止部分动机不良的机构借“非营利”之名骗保,更要防止此类医疗机构因非盈利而轻视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可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适当引导优质医疗资源进入。
三、完善社会办医综合监管配套机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机制:第一,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第二,建立完善的准入、退出和预警机制,与医保协议管理退出机制形成联动,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遭遇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应对在原址重新登记注册及其设置人进行明确的限定。第三,配备先进的执法工具,如执法记录仪,同步记录各类不法医疗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情况,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加强信息监管及多部门联动协同:政府需尽快制定一套科学完整的社会办医监管制度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建立由政府组织牵头,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宣传部等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定期集合有效的监管力量召开联席会议,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逐步形成监管常态化。
(三)培养和吸收专业信息化监管人才:因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力量薄弱,应重视专业信息化监管人员的培养,鼓励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充实社会办医综合监管力量,增强运用大数据的能力建设,力求打造出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监管队伍。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外包:卫生监督机构可在现有政策条件下考虑将部分专业服务外包,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相关领域的动态、专业化监管,如可以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社会资本办医运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进行动态监管,提高财务监管质量。以现代化管理机制与手段缓解人力资源匹配不足的问题,可减轻监管机构自身运营负担,提高综合监管效率,有效抑制社会资本办医乱象.
作者及来源:奥术奥数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10-30 17:08:08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村夫日记 时间:2024-10-30 17:08:08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徐毓才 时间:2024-10-30 16:37:21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0-30 16:23:16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蒋小富 时间:2024-10-30 15:34:00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吴启峰 时间:2024-10-30 15:24:49 文章来源: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