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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DIP支付限额不与医务人员绩效挂钩“567”探讨?

24年09月07日 阅读:3234 来源: 秦永方原创 IP属地:广东省

  提示: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以下简称《DRG/DIP2.0》)明确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医疗机构反响强烈,许多同道交流,为何不让与绩效挂钩?不挂钩如何管理医生的“一只笔”?如何才能实现“降本提质增效”控制医保超支?挂钩会有什么利好和不好?成为近期比较关注的医改话题之一。归纳“567”交流与探讨。


  近期关于推进《DRG/DIP2.0》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犹如一颗核弹,瞬间在医疗机构引发关注并反响强烈,成为近期比较关注的医改话题之一。笔者由于做医院绩效咨询及软件指导的工作关系,从第三只眼的角度,谈一下是如何看待这问题。


  一、医保部强调DRG/DIP支付限额不得与绩效挂钩“五大考量”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提出,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指出,医院内部运营管理机制转变到位。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引导医疗机构改变当前粗放式、规模扩张式运营机制,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更加注重内部成本控制,更加注重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


  《DRG/DIP2.0》为何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医保部门主要基于“五个方面考量”。


  第一,期望医生专心聚焦临床。DRG/DIP类似战略性(批发价)购买医院医疗服务,是与医院结算的方式之一,医保部门不希望医生既当医师又当会计师,因为结算方式变化影响医生,期望医生更为专心地聚焦临床。


  第二,担心医生逆向选择推诿患者。DRG/DIP权重/分值基于区域次均费用的标化,不是真正的成本核算的标化,不能完全体现医生的价值,平均主义陷阱及患者疾病的复杂性决定,DRG/DIP权重/分值不一定合理,挂钩后担心会放大DRG/DIP不合理效应,导致医生“挑肥拣瘦”挑选患者,推诿权重/分值不合理的病种。虽然DRG/D2.0有5%的特例病例単议机制,总归是有一定比例限制,超过这个比例依然需要超支自费。


  第三,担心DRG/DIP经济风险专家患者。DRG/DIP付费下,医生在病组/种医保基金有限的情况下,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又要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一旦支付限额与绩效挂钩,担心医生转嫁经济风险,引导门诊检查治疗、院外购药、下转上转增加患者负担,引发患者不满。


  第四,担心医疗缺失。一旦与绩效挂钩,该做的检查也不做了,该用的药也少用了,该用的耗材也节省了,担心从医疗过度转向医疗缺失,从而影响医疗安全。


  第五,担心影响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进程。一旦与绩效挂钩,医务人员对DRG/DIP关注度提高,如果医院简单粗暴扣绩效,容易引发医务人不满,并且把对支付方式改革不满,外溢到社会,从而导致人们对DRG/DIP支付方式的误解,从而影响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进程。2023年9月,一条“上海胸外科医生回应李佳琦言论”的视频曾登上热搜,该医生在视频中表示“上个月一个食道癌患者费用超标,多出来的14000块钱呢,将全部从我的工资里扣除。所以李佳琦先生真对不起,我不能给我夫人买您那一款,每一克比黄金还贵的眉笔。”


  总之,医保部门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无论是从社会公众利益角度还是医务人员的利益角度考虑,都需要做出明确提示,但也有重要的一点就是站在医院的利益角度考量不足。医保部门作为战略购买方,既要医院成本控制达到费用控制的目标,又不允许医院把控费的压力传导给医生,现实中医院直接挂钩或间接挂钩可能不在少数,也许发现挂钩后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带来的负面效应可能大于正效应,才有这项规定。这条规定是不是改为,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直接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医院不挂钩很难行得通,“控费降本、提质增效”的责任医院必然选择绩效指挥棒传导给科室和医务人员,应为单靠“说教”很难持续,绩效配套“立竿见效”。


  二、医院不适宜直接把DRG/DIP支付限额与绩效挂钩“六大理由”


  虽然医保部门从战略购买方的角度,提出了DRG/DIP支付限额不得与绩效挂钩,医院从“价值医疗”和医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角度,也不适宜直接把DRG/DIP支付限额与医务人员绩效直接挂钩。主要有“六大理由”。


  第一,DRG/DIP自身价值认定缺陷,不适宜与绩效直接挂钩。DRG/DIP是基于历史次均费用法,不是成本核算下的价值法,自身就存在历史费用高权重/分值和限额就高,由于医疗收费定价不合理,导致历史费用过度医技检查、药品高值耗材占比过高及虚高定价的不合理因素,被认定为合理,DRG/DIP付费自身存在的价值认定缺陷,不能充分体现医疗服务价值,所以医院不适宜直接把DRG/DIP支付限额与绩效挂钩,否则会放大DRG/DIP支付不合理风险。


  第二,DRG/DIP替代效益,不适宜与绩效直接挂钩。无论从医保部门还是医院来说,都期望通过降低不合理用药用材和过度检查节省出来空间,作为“腾笼换鸟”实现替代效益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结果是医院相互恶性竞争节省下来的医疗费用,被用于DRG/DIP权重/分值或费率/点值调整了,让利于患者和节省了医保基金,结果医院“笼腾出来了”发现“鸟飞了”,医院没有获得辛苦“控费降本”的利好,医院之间相互残杀加速医疗行业的经济压力。


  第三,DRG/DIP战略购买价,不适宜与绩效直接挂钩。DRG/DIP是医保部门战略购买价,是行业平均水平,因为医保部门的DRG/DIP“战略购买价”,是基于区域医院为整体结算单位为考量,关注整体平衡。对于各家医院来说,由于DRG/DIP涉及科室的业务量差异、医疗水平差异、成本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不适合把DRG/DIP“战略购买价”,简单粗暴的与绩效挂钩,否则容易陷入平均主义陷阱。


  第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不适宜与绩效直接挂钩。医院医疗服务提升,是医院可持续发展之“源”,成本控制是DRG/DIP运营之“本”,如果简单粗棒绩效与DRG/DIP支付限额挂钩,只关注“本”,围绕医保DRG/DIP支付做文章,从而忽视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源”,必将影响到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造成医院可持续发展和医保DRG/DIP改革成为“无源之水”。


  第五,提升医务人员风险承担意愿,不适宜与绩效直接挂钩。医疗安全大于天,疾病治疗的风险无处不在,绩效就是要给医务人员一个风险承担的合理理由,如果把DRG/DIP支付限额简单粗暴直接与绩效挂钩,设计不合理,就会影响医务人员的风险意愿承担,一旦出现风险意愿承担下降,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医院的竞争力。


  第六,医疗技术创新需求,不适宜与绩效直接挂钩。医疗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创新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各家医院每个学科都需要技术创新,创新需要成本投入,如果开展新的项目、拓展新的病种、采用新的技术,DRG/DIP医保支付限额不一定弥补创新成本,如果简单粗棒与绩效直接挂钩,医院的医疗技术发展就会出现“穷途末路”,医疗业务萎缩严重。


  总之,医院有医院的难,医保有医保的难,本来就是矛盾的统一体,医院既要顺应医保DRG/DIP战略购买,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完全围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一切向钱看”,更需要具有一定的定力,围绕价值医疗下真功,不忘医疗自然属性的初心,应对价值医保推动医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才是真。


  三、DRG/DIP支付体系中“七大方面”需要优化升级


  以上从医保角度考虑以及医院角度分析,都在表明,DRG/DIP支付限额不适宜与绩效管沟。反过来,分析一下,DRG/DIP支付体系中存在“七大方面”不足之处,如何优化升级?


  第一,历史费用法改为成本价值法。DRG/DIP权重/分值,采用的历史费用,由于历史费用的不合理因素,医院应积极开展DRG/DIP成本核算,医保部门采用制造成本法测算DRG/DIP权重/分值,测算DRG/DIP医疗、医技、药品、耗材权重/分值,公式区域平均水平,推动医院控费降本提质增效。


  第二,权重/分值浮动改为相对稳定。DRG/DIP付费机制,引入的市场机制下的内部人竞争控制原理,在一个医保池中“抢蛋糕”,充分调动了各家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但是在“抢蛋糕”竞争中,医保部门结合竞争后的结果频繁调整DRG/DIP权重/分值,不仅影响医院对医保部门的信度,也影响到医院的积极性。因此,建议DRG/DIP权重/分值应相对稳定,不能太随意调整。


  第三,费率/点值变动改为相对稳定。区域总额预算机制下,医保基金风险可控的重要手段,就是DRG/DIP费率/点值浮动机制,鉴于区域医保总额确定的不透明,先干活后定价的“秋后算账”机制,特别是费率/点值“贬值缩水”过快,影响医院的精益运营管理,也将会影响DRG/DIP支付改革的进程。建议,采用大数据法则下小数管理,在区域医保总额大预算机制下,合理切分各家医院的医保小预算,防止费率/点值“贬值缩水”过快,从而影响医保改革。


  第四,机构系数改为病种风险系数。DRG/DIP付费下,由于各家医院级别不同,医保部门通过设置机构系数调剂,这里面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按照项目付费下,医疗服务价格上面有级别差异,药品耗材没有差异,在DRG/DIP付费下的机构系数(或成本系数),放大了高级别医院的虹吸效应。因此,建议,取消机构系数,改为病种风险系数,国外一般采取的病种风险调整法,作为DRG支付的重要补充方式。


  第五,医保部门与卫健部门支付协同。DRG/DIP付费下,由于两者之间分组逻辑少有差异,就会出现两个CMI“太阳”,国际上CMI是反映效率指标,在我国被赋予了更多神圣使命,反映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风险疑难程度,影响医保支付,影响医院考核得分。医院都有一个窘境决策难点,是要卫健部门考核的“面子”还是要医保部门“票子”,环境倒逼下医院出现了两套分组,一套卫健一套医保,忙的医院“不亦乐乎”。因此,建议,CMI一个太阳才符合自然法则,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及医院,只有一个“CMI”,卫健部门的CMI考核,作为医保部门DRG/DIP支付的参考系数。


  第六,DRG/DIP支付限额与科室成本核算关联。DRG/DIP下支付下,许多医院过分关注医保盈亏,甚至简单粗暴与个人绩效挂钩,负面效应充分显现。医保盈亏不管理,医院也犯难,因此,建议,医保盈亏应不直接与医务人员绩效关联,与科室成本核算对接,间接与医务人员绩效关联。


  第七,DRG与DIP融合支付。DRG/DIP两条腿走路,DRG支付下不易理解,DIP作为中国特色脱颖而出,DRG/DIP支付各有利弊殊途同归,DIP在重复DRG前期分组之路,通俗易懂,但是更容易诱发病种结构调整的逆向选择,会导致ICD-10疾病谱变化,无论DRG也好DIP也罢,过分侧重手术操作下支付,容易引导“外科微创化、内科外科化、操作介入化”,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因此,建议,DRG下DIP融合贯通,DIP下支付,不能完全按照分值和点值,应该参考DRG规则支付,促进回归医疗自然属性。


  总之,医改是世界性难题,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照抄照搬,只有经验教训可以参考,面对我国人口众多、低水平、广覆盖的医保现实,从DRG/DIP支付方式以治疗为中心的经济利益调整改革中解脱出来,从大数据法则下实现小数管理转型,围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大力推进医联体建设,整合医保经费和公卫经费,强基层医保基金下沉,通过医保基金下沉吸引人力资源下沉,才是医改的最终目标。


  来源:秦永方医疗卫生财务会计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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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永方
简介
秦永方,男,64年生,高级会计师,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上海交大安泰管理学院医院管理EMHA,从事医疗财务工作35年,出版著作8本,发表论文60余篇。研究方向:医院绩效管理、成本核算、内部控制、预算管理、从事培训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