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感触: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DRGs下,医保部门的精细化管理。
医保支付方式和基金监管线索多互动。对精细化管理效率不高的,通过支付方式调整。支付方式不见效的,通过监管、集采、待遇设计等手段。
对精细化管理效率不搞的,通过支付方式调整。但反过来不一定成立。即:对支付方式效率不高的,通过精细化管理来调整,可行性并不很好。
所以,此时通过监管、集采、待遇设计等手段,并不完全是精细化管理。可以认为是换更有针对性的武器,来面对和解决,产生代表性的引导。
第二个例子,医改政策下,医事服务费含药事服务费。
药事服务费专门设立的呼声,也是有的。一具体就深刻,为此专门设立,也是有现实意义的。对于药学部门发展,做实做细各项药事服务有利。
仍然按照一具体就深刻,药事服务费盲目设立,也有价值价格对不上、药事服务价格畸偏高的风险。把这种复杂的、不好平衡的矛盾交给医院。
请医院内部平衡利润部门、成本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分配关系。在短期内可以应付。但从长期来看,这对药学部门、药事服务发展肯定影响不好。
感谢秦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秦王 时间:2025-09-26 10:33:05 文章来源:首发
作者:秦王 时间:2025-09-25 11:22:04 文章来源:首发
作者:张木宁 时间:2025-09-25 10:54:42
作者:秦王 时间:2025-09-24 11:16:08 文章来源:首发
作者:秦王 时间:2025-09-23 14:03:45 文章来源:首发
作者:张木宁 时间:2025-09-23 13:53:17 文章来源: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