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和实施进度。
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规范市场行为、净化交易环境、保障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医疗保障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按时保质落地实施。
按时完成制度建设
《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制度建设。各省级医疗保障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印发相关政策文件,并在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集中采购平台公示《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尽快组织本省份投标挂网企业按要求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要提高服务意识,线上线下并行,方便医药企业提交守信承诺、报告相关信息。
实现守信承诺基本覆盖
《通知》提出,实现守信承诺基本覆盖。守信承诺是落实信用评级、采取处置措施的主要基础,各省级医疗保障局、集中采购机构要将此作为现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设定阶段性目标,抓紧抓实。2021年2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达到95%以上。对提交不及时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提醒时限要求,告知有关影响,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有效应对拒绝承诺情况
《通知》指出,有效应对拒绝承诺情况。自本地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生效之日起,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须提交守信承诺。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通知》明确,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密切关注本地区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媒体集中报道的典型案件,及时函询调查涉事企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补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尽快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取得实质性治理成果。
强化信用评价工作调度
《通知》规定,各省级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的调度,确保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国家医疗保障局自2021年1月起建立调度机制,跟踪统计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进展,评估各地制度建设实施进展、典型案件处置效果等,并定期通报情况。
相关政策梳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明确提出,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坚持医药价格治理创新,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提出,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包括3个附件,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指出,为统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尺度,加强区域间信用评级工作的协调性和均衡性,制定本裁量基准。并下发附件,主动修复信用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强调,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统筹地区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指出,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药品经营者为对象,围绕质量、供应、价格、配送等方面的关键指标,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对信用评价负面的,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纳入医保基金重点监管范围等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对严重失信的,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挂网等惩戒措施。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规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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