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晚发布的一期医疗律师解读民法典讲课视频里,我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质量的法定判断规则需要,在全国率先揭示:诊疗型医疗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干预合同和专业保护的性质,合同的目的是利用现有水平的医疗资源保护就医者的生命健康。
无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将于明年元旦开始取代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把符合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的标准作为决定合同履行方式、履行质量的兜底性标准。
已往,只要当事人诉争合同纠纷,法官的思维多习惯性地回到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思路上,认为违约责任一般少于人身侵权责任。
今天上午,在北京某法院患方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医方申请的医疗过错 “原因力大小”司法鉴定听证会上,我代理患方首次将人身干预的医疗服务合同性质应用到诉讼相关实务。
医疗服务合同是人身干预合同,这是区别于买卖合同、其他服务合同的根本性质。在订立、履行、变更、补救、终止、赔偿的所有过程中,当事人都必须清楚这一根本性质,才能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可以预见,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该根本性质揭示,将对《民法典》在医疗纠纷领域准确、完整、统一地实施,具有长久而深入的影响。(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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