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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规划》,明方向系列3】未来五年民营医院将向何处去?

26年07月20日 阅读:2085 来源: 徐毓才原创 IP属地:陕西省


  概述:本文解读《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指出民营医院2025年首现总量净减拐点,需校准差异化补位定位,提升精细化运营水平,严守依法执业底线,走专科化、品牌化、连锁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规划》有关内容


  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多元化健康服务。引导民营医院找准功能定位,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依法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民营医院专科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有关内容:促进社会办医持续规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促进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等独立设置机构规范发展,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开办诊所。增加规范化健康管理服务供给,发展高危人群健康体检、健康风险评估、健康咨询和健康干预等服务。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发展。


  对照发现:社会办医的空间缩窄(在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方面没有了社“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精神卫生”领域,只有康复、护理等短缺领域),引导方向方面更加宏观(引导民营医院找准功能定位,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依法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民营医院专科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而不具体(引导促进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等独立设置机构规范发展,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开办诊所。增加规范化健康管理服务供给,发展高危人群健康体检、健康风险评估、健康咨询和健康干预等服务。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发展)。


  这么多年民营医院经历了什么?


  这几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日子都不好过,民营医院尤甚。据国家卫健委统计,2015年我国民营医院首次超过公立医院,达14518家,2018年20977家,?2020年23524家,从2023年26583家,增长明显放缓,2024年26956家,仅增加373家,2025年约26000家,净减少约970?1000家,历史首次总量下降,由“逐年变多”转为“整体变少”。


  回顾新医改以来,卫生政策对社会办医的定位从“共同发展”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补充”,态度上由“鼓励和引导~支持-大力发展-支持”,政策更加定型。


  与政策变化相伴随,我国民营医院发展也经历三个阶段:


  ①2009-2019:高速扩张期。政策鼓励社会办医,民营医院每年几百-上千家新增,虽然每年也有少数医院关停注销,但新增>关停,总量持续上涨,媒体很少提“倒闭潮”。


  这一段主要政策有: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医的监管。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12年4月13日,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2000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201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对于收费项目,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关于价格制定,文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关于医保报销,文件要求,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各种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印发的《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继续坚持了这一规定。


  (八)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九)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十)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十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十二)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十三)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五)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十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十九)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二十一)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二十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二十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各地要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公经济主体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优先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鼓励地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国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项目作为推进社会办医联系点。


  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国家确定部分地区进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2016年7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8号。


  鼓励社会办医。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私人诊所,探索成立医师工作室(站)。


  2016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23号。


  优化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逐步扩大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发展。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


  加快健康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力量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服务领域要求,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健康服务。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推动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上水平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病、长期护理、口腔保健、康复、安宁疗护等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大力推动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等。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社会力量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2019年6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十部委罕见联合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标志着社会办医政策进入新阶段。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意见”聚焦社会办医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很多政策是第一次放开,如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


  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三个没有变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②2020-2024:承压调整期。受疫情冲击、集采落地、DRG/DIP医保付费改革、医保监管趋严等因素影响,民营医院经营困难案例明显增多,破产新闻逐年变多;但新开办依然大于注销,总数量依然微弱上涨,只是增速大幅跳水。这一阶段是个案集中暴露,但总量没有减少。


  这一时期的主要政策有:


  2020年2月1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63号):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控工作中承担着相当重要的任务。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确立了社会办医的法律地位。该法第12条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政府可以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该法第18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尽管该法表明国家对社会办医依然鼓励和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继续明确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权责边界划定的也比较清楚。凡是接受捐赠、政府投入等各个方面,由政府和社会公益资金参与和介入的,一律不能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不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不能分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政策方面和公立医疗机构总体上是一样的,包括财政补助、统计、税收、教育,包括人力资源的调配等等。所以社会办医到底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要考量清楚。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有什么区别?一个是经营目的不同,二是分配方式不同,三是价格政策不同。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定价,但是不管怎么定,医保报销是一个价格,必须要参照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比公立医院高的那部分价格只能由患者买单。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 年)指出,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服务对象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能,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相适应、与人民美好健康需求相匹配、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不作规划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牵头成立或加入医疗联合体。


  2020年9月3日关于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347号)指出,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2021年8月25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四十四章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第二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出,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为导向,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补充,扩大医疗服务资源供给。支持社会办医,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开办诊所。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明确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按医保协议管理。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披露,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③2025年:行业拐点,总量首次净减少。全年注销、停业、破产的民营医院规模显著大于当年新审批开业数量,官方统计在册总数第一次出现下降,媒体开始大规模报道民营医院洗牌、出清。


  民营医院要着力在四方面加强


  《规划》之所以提出要“引导民营医院找准功能定位,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依法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说明民营医院在这四个方面存在上升的空间。


  一是功能定位要再校准。要坚持民营医院(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立医院的有益补充。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开展有序竞争;重点提供康复、护理、老年病、精神、安宁疗护等紧缺型接续性医疗服务;提供专科医疗、健康管理、个性化、特需化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差异化、多元化就医需求。公立保基本兜底线,民营做补充、补短板、强特色、优服务。


  实操层面准确把握4项,在体系方面,错位补位,而非对标公立。不照搬综合医院“大而全”模式,补齐区域医疗短板。承接公立医院下转术后康复、慢病随访、长期护理,融入分级诊疗、医共体转诊链条。在学科方面,专科聚焦,打造差异优势。深耕1?2个优势专科(疼痛、康复、骨科、妇产、透析、中医等),形成局部技术与服务优势,避免全科全面竞争。在服务方面,改善就医体验,供给多元选择。发挥机制灵活优势,优化就诊流程、环境、人文服务,满足患者对就医舒适度、私密性、便捷性的更高需求。兼顾医保普惠诊疗+自费健康管理、特色康养服务双赛道。在产业方面,立足健康产业载体,拓展健康服务链条,不止治病,延伸筛查?诊疗?康复?长期健康管理,医养结合、健康体检,带动区域健康产业发展。


  归纳起来,民营医院功能定位就是,坚持差异化、补位式发展,作为医疗体系重要补充,以特色专科为抓手,补齐康复护理等服务短板,优化就医服务体验,承接接续性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


  二是运行管理水平再提升。总体思路是以战略定方向、以质控守底线、以绩效激活力、以成本提效益、以服务塑品牌、以数据做支撑、以合规防风险,走专科化、精细化运营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明确战略定位基础上,做好顶层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学科建设、人才建设、市场拓展目标,避免短期逐利、频繁调整方向。建立院?科两级质控体系,落实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规范诊疗流程、病历书写、手术管理;完善不良事件上报、风险预警机制,严控医疗纠纷、院感、诊疗差错;对标同级质控标准,定期开展内部自查整改,用医疗质量建立患者信任,筑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底线,这也是生存底线。


  优化组织架构,厘清院领导、职能科室、临床科室权责,避免管理重叠、管理缺位。改变单纯按业务收入提成的旧绩效模式,建立多维度绩效考核:医疗质量、病案质量、医保合规、患者满意度、学科贡献、成本管控。完善人才引进、培养、留用体系,建立医师、护士、运营管理人才梯队,降低核心人员流失率。?明确岗位职责、奖惩机制,做到权责清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改革人力资源与绩效机制,这是医院发展的动力来源。


  建立全成本核算,对人力、药品耗材、设备折旧、后勤、营销费用分类管控。?药耗供应链精细化管理,落实集采、比价采购,降低耗材采购与库存损耗。适应DRG/DIP付费改革,强化病种成本管控,优化诊疗路径,减少无效检查、无效耗材,避免医保亏损。强化预算管理,重大设备、项目投入事前论证,防止盲目投资。推行全成本精细化运营管理,这是效益核心。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挂号、缴费、检查、出院流程,减少患者等待时间,改善就医体验。建立术后随访、慢病随访、健康回访体系,提升复诊率与患者忠诚度。?强化人文服务、隐私保护、医患沟通,用服务弥补硬件差距,塑造口碑品牌。?合规开展健康科普,打造专科品牌IP,杜绝虚假宣传、过度营销。


  强化数字化、数据化运营能力,打通HIS、LIS、病案、医保、财务数据,建立运营分析台账。定期分析:门诊量、住院结构、病种结构、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医保结余/超支、科室盈亏。由“经验决策”转向数据驱动决策,及时调整科室结构、业务方向、营销策略。


  严守合规管理,防范经营重大风险。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杜绝串换项目、过度诊疗、虚假记账,防范拒付、处罚、取消定点资格。人员资质、技术准入、诊疗项目依法备案。广告、短视频、科普宣传不得夸大疗效、虚假承诺。财务、税务、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


  拓展合作渠道,构建多元业务结构。加强与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合作,承接术后康复、慢病接续治疗。拓展健康体检、医养结合、商业保险合作,降低单一医保收入依赖。适度开展学科共建、技术合作,提升专科技术水平。


  三是依法执业再规范。①机构资质与科室管理合规。不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未经备案不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不搞科室承包、变相出租科室。名称、标识要规范,不刻意仿冒公立医院名称,使用“专治、根治、国家级”等误导性字样。核定床位与实际开放要相符,设备按规定校验、维保。


  ②人员要依法执业。?人员资质要合规: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采血、影像、处方开具等技术工作。杜绝?医师“挂证”、人证分离:避免证件注册在本院,实际不在岗执业;多点执业要按规定备案。授权管理缺失:手术、介入操作超出医师执业权限,未落实手术分级授权制度。培训考核缺位:缺少依法执业、核心制度常态化培训,医务人员法治意识薄弱。


  ③医疗质量与诊疗行为不规范。十八项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三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术前讨论、交接班流于形式。病历管理不严:病历书写不及时、缺项漏项、事后补记、篡改病历,知情告知不完整。?过度诊疗问题:过度检查、过度用药、扩大手术指征、小病大治,诱导不必要治疗。?院感防控薄弱:消毒流程不完善,医疗废物分类、转运、台账记录不全,院感隐患突出。


  ④医保基金使用违规,这是最高发风险点。包括串换诊疗项目:自费项目改为医保项目申报,低标准项目按高标准收费上传。高套病种编码:DRG/DIP付费下人为抬高诊断编码,套取医保额度。虚构住院、虚记费用: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夜间患者不在床,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双向转诊不规范:不符合指征强行收治,应下转不转诊,延长住院时长。


  ⑤宣传营销与收费合规方面,?违法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线上短视频夸大疗效、承诺治愈、展示患者对比案例。诱导消费营销:义诊、免费体检引流,夸大病情,术中加价,利用医托招揽患者。价格收费不透明:部分项目未明码标价,自立收费项目,耗材加价不规范。


  ⑥药械、后勤及综合管理问题。药品耗材管理不严:采购台账不全,票账货不一致,耗材溯源管理缺失,特殊药品管控漏洞。?制度“纸上化”:依法执业管理制度仅停留在文件层面,无自查、无整改、无闭环管理。?财务用工合规不足:劳动用工不规范,税务、票据管理存在漏洞。


  四是服务质量再提升。核心思路是以医疗质量为根基,以患者体验为抓手,以人文服务为特色,以流程优化为重点,以闭环管理保长效,走差异化服务路线,打造口碑品牌。


  一要夯实医疗基础质量,包括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规范诊疗路径、病历书写、术前评估、知情告知,先保证诊疗安全有效。强化医技科室质控,检查检验结果准确、报告按时出具,减少重复检查。加强院内业务培训,提升医生沟通能力、病情解释能力,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就医不满。


  二要优化就诊全流程,减少患者折腾。前端:优化预约、挂号、导诊,减少排队等候,做好预检分诊,清晰指引科室位置。门诊:精简问诊?开单?缴费?检查流程,合理设置窗口,减少多次来回跑腿。住院:入院宣教清晰,每日病情沟通到位;优化出院结算、出院带药、报销指引。后端:建立随访制度,术后、慢病出院后定期回访,指导康复用药,提升患者安全感。?


  三要强化人文服务与医患沟通,这是民营医院最大的差异化优势。规范服务用语、服务礼仪,态度耐心,避免生硬、程式化答复。充分做好病情沟通:讲清病情、治疗方案、费用预估、可选方案、预后风险,不隐瞒、不恐吓。注重隐私保护:诊室一医一患,检查、换药注意遮挡,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关注老年、慢病、术后康复人群,提供适度便民帮扶(引导、协助缴费等)。


  四要改善环境硬件与后勤配套体验。院区、病房干净整洁,卫生间、走廊定期保洁消杀,降噪处理。病房设施维护到位,空调、呼叫铃、卫浴及时检修。优化食堂、陪护、停车等配套服务,解决家属就医期间实际困难。


  五要建立投诉与满意度闭环管理机制。多渠道收集意见:现场意见本、出院满意度问卷、线上反馈、投诉专线。投诉不推诿,限时核查、限时答复,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定期分析不满意原因:是流程问题、沟通问题还是技术问题,针对性整改,避免同类问题反复发生。将患者满意度纳入科室、个人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六要加强全员服务意识培训,统一服务标准。全院定期开展服务礼仪、医患沟通、投诉处置培训,从院长到保洁、保安统一服务理念。明确各岗位服务标准,做到有制度、有标准、有检查、有考核,避免全凭个人心情。树立“全员服务”理念:不只是医护,收费、后勤、安保均属于患者服务链条。


  七要在合规前提下打造特色增值服务,不夸大、不诱导。开展健康科普宣教、慢病健康管理、康复指导。提供个性化健康咨询、康复随访服务,拉长健康服务链条。严禁以提升服务为名过度检查、过度推销项目、术中加价。


  如何实现专科化、品牌化、连锁化?


  专科化的核心是不做大而全,聚焦做精一类疾病,即放弃全科综合医院模式,集中资源深耕1?2个特色科室。如只做眼科、医美、骨科、康复、妇产、疼痛专科。其优势就是技术更专、医生更精、患者辨识度高,避开综合医院全面竞争。


  品牌化的核心是打造口碑,让患者愿意主动来找你,不是单纯打广告,建立稳定的患者认知、信誉、服务标签。包含:诊疗口碑、服务体验、统一诊疗标准、患者信任度、地域知名度,一提看某类病,第一就想到这家医院。


  连锁化的核心就是复制成熟模式,多地开设分院,把已经跑通的专科运营、管理、诊疗体系标准化,在不同城市、区县开设分院。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链、统一质控。其优势是降低采购成本,人才统一培养,抗风险能力更强,扩大区域覆盖。


  三者的逻辑关系是递进关系,先专科化找准赛道→ 再品牌化建立口碑 → 最后连锁化规模扩张,专科化是根基,确定做什么;品牌化是软实力,获得患者信任;连锁化是扩张路径,实现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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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