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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再因为布局不符合要求而被否决。
在长期呼吁下,诊所由审批制变备案制终于变成了政策。经过近一年的征求意见,12月26日,《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出台,这也标志着诊所备案管理政策正式落地。今后,开办诊所不需再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了,也不再因为布局不符合要求而被否决。

截图来自国家卫健委官网
开办诊所不需要主治医师职称
《办法》规定,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而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明确规定,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口腔诊所医师要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尽管这一《标准》仅限于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这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单由于当时文件明确“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因此,社会普遍认为,今后开诊所起步就是“主治医师”。
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通过,该法规定: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也许正是基于此,这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开办诊所的医师资格并没有采纳试点地区诊所标准。
未来申办诊所分五类,需要开办者要弄清
《办法》规定,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那么实际上《办法》所提及的诊所包括: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以及中医诊所。
所谓普通诊所的要求是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所谓口腔诊所的要求是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所谓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诊疗科目可设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所谓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可设置的诊疗科目包括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配备西医医师的,应当核增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科目。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所谓的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要开办中医诊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了解清楚了五类诊所的设置标准,作为想开办诊所的就可以自主选择,做好备案。
来源:医学界基层医声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0 08:14:50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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