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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给互联网诊疗监管的落地,划定了具体细节。

新冠疫情让互联网医疗价值得到了监管层、医疗机构和患者等多方认可,互联网医疗随之驶入快速发展通道,鼓励、规范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也密集出台。据国家卫健委数据,截至2021年6月,全国互联网医院已达1600余家。医美机构积极申办互联网医疗的也不在少数,新氧在成都开办的医美互联网医院,已经开始推“美次卡”业务。
这份征求意见稿公开后,解读很多,这里针对医美行业,主要涉及5个方面。

《监管细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它是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监管细则》对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五项具体监管内容,都落到了现有法规之上。
而现有法规,是基于疾病医疗和基本健康保障构建起来的系统,对医美、健康体检等消费医疗而言,过去的问题依旧存在。

《监管细则》医疗机构监管部分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 ...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从医疗机构的制度层面,要求必须有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业务监管部分第十九条专门规定电子病历内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要求互联网诊疗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要与实体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这将推动医疗机构普遍采用电子病历,因为只要参与了互联网诊疗,必须要有电子病历系统,如果线上采用了电子病历,线下没有对应的数据共享,不但工作量大到不可操作,而且也不符合监管要求。线下功能一键打印即可完成,也大大降低了医生的工作量。
本条规定的第二款,要求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这里的留痕可能并不意味着要全部保存,但是要达到可追溯,在目前信息存储价格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应当是全部保存最恰当。并且要求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这意味着电子病历数据向省级监管平台是敞开的,随时接受监管。随时接受监管,也就意味着医美机构在这方面,不用再担心突击检查了,将结果管理变成过程控制,既是对医美机构的保护,也是提升监管机关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
业务监管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采集... ...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这是《监管细则》第五次提到电子病历,规定了“最少可用原则”的采集数据策略。但如何约定什么是“最小可用原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确定的。
这对电子病历供应商是一个好消息,对医美机构实际上也是一个好消息。这一点将在《医美医生如何用电子病历保护自己》里加以讨论,从医生视角考察,采用电子病历的可能情况。如果医美机构未来需要在互联网上揽客,是不是可以持续目前通过平台获客的模式,暂时不予讨论,单单说有计划开办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美机构,电子病历是标配。

近年的各项鼓励性政策,尤其是在新冠疫情之下,更促进了各地大力开展互联网医院建设。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2019年国内整体互联网医疗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70亿元,到2026年有望达到1980亿元,2019-2026年的复合增速达到32.93%。目前,拥有主要医疗资源的公立医院是互联网医院建设的主力军,不过,也存在各类企业借助政策红利、行业发展趋势,通过各种创新发展方式,横向拓展业务,纵向提升专业度。
复合增长率达到32.93%,这个复合增长率已经超过了医美上一个黄金周期2015-2019的25.31%。这意味着,医美如果离开了互联网诊疗的加持,缺席这个赛道,将不是医疗健康领域的增长领头羊了。
医美服务大多在线下完成,所以很多从业者、投资者、医生,对互联网诊疗并不在意,只在意从互联网获客。从《监管细则》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可以看出,线上诊疗将成为未来热点。新氧成都互联网医院就开始了“美次卡”业务,推出线上诊疗+线下服务机构服务的模式。这种模式一旦成功,将成为连锁医美机构和大型医美品牌的增长利器。
医美增长与互联网成长相伴而生。医美发展离不开互联网,因为客户关注度、需求、传播途径、营销工具都在互联网上,医美本身就有的互联网基因,决定了医美必须加入互联网诊疗。

《监管细则》在人员监管部分的第十三条提出: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本条规定对咨询师也许会产生巨大影响,对人工智能客服也将有一定影响。美容医生在整个互联网诊疗业务环节重要性增加。

《监管细则》在质量安全监管部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使用的要求,并提出“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伴随着大量互联网应用而倍受关注,民众接受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区块链技术,让个人隐私保护得到了大众的认可。互联网医疗在这个大环境下快速落地,可以借助大形势加以发展,也享受了社会信息安全和实践的基础教育成果。

90%的医美需求与社交分享有关。人们通过医美变美,大多数是社交原因驱动的。所谓“颜值焦虑”也是社交驱动的力量过了头的结果。互联网诊疗是信息时代医疗的大趋势,因为医美的市场规模由互联网催生。
很多老的医美人经常抱怨自己的机构顾客越来越少,一直是那一批70后、80后的求美者,却对吸引更年轻的人来就诊没有太好办法。这是典型的把互联网当工具,在信息时代流浪的医美人。
信息时代的医美,属于对信息有足够理解的人。互联网诊疗也许是医美高速发展的最后一个赛道。
作者:李滨
来源:丽格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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