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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修订,是永恒的事,与时俱进,是之谓也。但,后法接续前法的修订,一般来说,也不宜沧桑巨变,免得招致不能理解者太强烈的反弹情绪。根据需要,尽量柔和地逐步地改变,润物无声,最好。本法对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淡化处理,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具体在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我们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明白,针对不是人的法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设计,和针对自然人的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设计,并不能也不必一一对应,且诊疗科目、执业类别~范围它们自身的建构,都并无严格的逻辑性,主要还是基于传统实践形成的便利一线患者分流的格局,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彼此之间并无截然而然的界限。在机械执法者眼里奉为圭臬的诊疗科目、执业类别~范围,一刀切地管理和执法,在一线实务里制造了大量的麻烦。伴随争议国家卫生部~卫计委~卫健委不断地出文件出批复开通道,行之有效的淡化措施,几乎都被吸纳进本法。
首先被推进的就是“执业地点”,不再拘泥于某具体执业机构,而是省级区域注册,且明确了多点执业途径。本法第十五条主要针对的就是执业地点的淡化。这是相对简单,不太有争议的举措。
再者,就是松解诊疗科目对医师岗位的桎梏、执业类别~范围因机械执法而对医师诊疗服务的干扰,主要体现在第十四条的第二、第三、第四款。
第二款意义重大,打通了中医类别(含有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等专业的医师)医师的工作岗位阻碍,明文支持“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执业!本来,即便没有这句话,也是不该存在阻碍的,但由于一线机械执法风气顽固,故,修法有所回应,明确这句话,也确有现实意义。
第三款法条本文明文支持增加执业范围,一位医师而多执业范围,也就是淡化了单一执业范围的束缚。
第四款结束了中医类别~临床类别(所谓的西医医师)医师诊疗服务手段的不当阻隔,医不分东西,凡有效有用有益的手段方法措施,大家都可以用于为患者服务。
有上述内容“打底”,再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同样的内容,读出来的,就不再仅仅是机械地限制了。
至于第五十七条,也就近似于闲置条款。其留存的意义,大概,也就是让新文本显得与老版本还是比较有传承的,免得字面上改变太大而引起机械执法者心理不适吧?
本法第十四条,是立法智慧的结晶。
作者:凌晓 时间:2025-11-18 10:58:54 文章来源: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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