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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应用》连载10

21年08月26日 阅读:17927 来源: 杨全玉原创

  《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应用》连载10||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情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应用》第五章第三节】


  第三节  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情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就条文文义理解来讲,《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项、《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只是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没有规定医疗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项、《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仅能得出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结论,不能直接得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结论。


  一、《侵权责任法》第58条、《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仅是认定过错的标准,只涉及“过错”一个要件,不涉及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的承担。


  1、就条文本质来讲,《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项、《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是主观过错采用客观衡量标准衡量的具体体现,不是推定责任原则。这里的推定,可以理解为“视为”、“认定”,存在上述第一项情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观点认为,《民法典》1222条仅涉及“过错”一个要件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463页:“患者能够举证存在本条(民法典1222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缓和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的规则。其意义在于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一方有本条(1222条)规定情形时,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其对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告完成”。


  3、《民法典》1222条将原《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中的“因”修改为“有”,似乎更进一步证明《民法典》1222条仅涉及“过错”一个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因,百度百科释义为:原指事物发生前已具备的条件,也可解释为理由。


  “有”:百度百科部分释义:(1)存在:~关。~方(得法)。~案可稽。~备无患。~目共睹。(2)表示所属:他~一本书。(3)表示发生、出现:~病。情况~变化。这里取其“存在”的释义。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存在)1222条第一项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没有涉及因果关系和责任的承担问题,应理解为《民法典》1222条仅涉及“过错”一个要件。


  二、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构成要件,需要《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与1218条结合。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中,原告需要证明的根本性的问题为:“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有过错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情形,只是具备了“过错”一个要件。


  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具备过错要件之后,需要再进一步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有过错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如果存在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损害后果,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项、《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情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满足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才能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并不发生变化。


  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情形时,医疗机构是无法通过反证“没有过错”来摆脱责任,只能通过否定因果关系,通过证明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患者不存在损害后果,进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所以,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民法典》1222条第一项情形,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只是确定“过错”这一个条件,无法得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结论。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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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