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程》明确,定点零售药店中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应按规定登记备案。
根据《规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完整准确及时为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相关人员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中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按照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确定。
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三类。相关人员经首次登记备案,状态即为正常。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在暂停期或终止期内,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药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算支付。登记备案状态暂停或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影响其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定点医药机构应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就医和医保费用结算。
《规程》明确,对相关人员实行记分管理。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的,将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担任多家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的人员在各定点零售药店记分应累积计算。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相应责任人在其名下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登记备案状态自动调整为暂停或终止。
此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人次超过一定比例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在日常审核管理中,对医疗服务质量优良、基金使用效率高,且无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可予以医保好医师、好药师正向激励,并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其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
《规程》指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已开展支付资格管理的地区,要在2年内过渡到本规程的框架内。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国家医保局
作者:晨晓 时间:2025-01-11 13:52:27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5-01-11 13:52:27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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