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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捐赠设备开展的诊疗能否收费?

24年10月24日 阅读:5859 来源: 晨晓转载 IP属地:四川省

  医疗机构如果开展某个诊疗项目,使用了接受捐赠的设备,能否收诊疗项目的费用?对这个问题,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在涉及医保基金的时候。如某个医疗机构使用了接受捐赠的彩超设备开展了彩超检查,是否能收费、是否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抛砖引玉(如果您有相关文件或政策,可以联系主理人):


  一、医疗机构是否能接受捐赠?


  能。但是要注意: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1.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2.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3.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4.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5.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6.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7.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二、医疗机构不能接受哪类捐赠?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3.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4.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5.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6.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7.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8.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9.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10.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三、接受的捐赠如何使用?


  1.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2.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3.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4.受赠单位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四、使用接受捐赠的设备开展诊疗能否收费?


  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说捐赠设备不能收费。医疗服务价格形成要素中,设备的折旧消耗占了一定的比例,医务人员工资性支出、技术成本、其他资源消耗都事实存在。如捐赠的某个康复器械,虽然器械设备不涉及设备折损费用、但开展对应康复项目同样要消耗人力、耗材等其他成本(不能因为捐赠了一根支架,支架置入的费用也不能收)。


  如果捐赠的是耗材类的物品、或者是药品,那对应的耗材、药品不应再收取费用。


  如果捐赠设备不能收费,作者觉得这个是不合理的、本身也没有政策依据的支持。


  五、使用捐赠的设备该如何收费?


  根据《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该《通知》提到:捐赠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在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扣除设备折旧,但该《通知》要求的是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落实到某家医疗机构时,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从单一医疗机构来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形式为规定中准价,允许下浮。所以可以按照设备折旧部分下浮后收费。但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困难,如某家医院有10台彩超、其中2台为社会捐赠(未限定用途),如果捐赠设备检查收费下浮、医疗机构可能会存在两个收费价格、显然不妥。


  六、使用捐赠设备开展的诊疗发生的费用能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与上述第六个问题是“相辅相成”的,合理诊疗的前提下,不违反价格政策的收费、同时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要求的,可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七、医疗机构在接受捐赠及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捐赠接受必要性:非必要不接受捐赠,因为接受捐赠会带来上述六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建议接受货币方式捐赠、耗材类捐赠、不可收费设备类捐赠。


  2.受赠单位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3..不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4.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5.受赠单位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八、建议


  市场、卫健、医保等部门对医疗机构接受捐赠后,使用捐赠设备开展诊疗所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如何收费、如何纳入支付,出台指导性意见或规范。


  声明: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具体以各地政策为准。


  作者:达文西


  来源:医保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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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晓
简介
‍‍从事医疗编辑工作10年多,现任职于某民营医院。对于医疗信息的搜集、总结与汇总颇有心得,‍‍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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