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新鉴定,拨乱反正。
进行重新鉴定之后,重新鉴定机构在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调取了原先尸检的切片与照片以及当时留存的标本。
重新鉴定的结果为:被鉴定人符合在患轻度支气管炎的基础上,因“舌部恶性肿瘤扩大术+右侧颈淋巴结清扫”术后并发喉头水肿、喉周血肿形成,压迫呼吸道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的依据为:
1、临床病历资料中记载患者术前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尚可,胸部影像片仅提示双肺纹理增多,组织病理学检查见其肺和支气管内仅见少量中性粒细胞渗出。因此根据其术前临床表现及死亡经过,结合病历学检查所见,认为单纯的“呼吸系统疾病(支气管炎)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猝死”的依据不足。
2、组织病理学检查患者心脏动脉左前降支和右主干官腔狭窄分别为50%和40%,说明其生前患有心脏病,但病变较轻,此外未见明显其他病变,亦未见肺动脉血栓形成,可排除上述自身疾病所致死亡,也无肺动脉栓塞致死的依据。
3、颈部术区可见软组织出血,以右侧重,会厌明显肿胀并局部淤血、会厌右侧外周软组织血肿形成,并致喉周狭窄变形。结合病历记载其术后出现憋喘、呼吸急促,右喉喘鸣声、口唇紫绀、血氧饱和度下降、气管插管困难及临床死亡讨论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符合在患轻度支气管炎的基础上,因“舌部恶性肿瘤扩大术+右侧颈淋巴结清扫”术后并发喉头水肿、喉周血肿形成,压迫呼吸道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医疗纠纷中,患者尸检中死亡原因的分析方法6||《医疗纠纷案件全流程做法导航》连载16-6第一编第三章第四节||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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