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两次鉴定意见的对比分析:
1、关于喉头水肿。
两次鉴定意见中均有提及喉头水肿。
初次鉴定意见书中描述为“喉头水肿”,没有观察和描述喉头水肿的程度。初次鉴定,死因中没有涉及喉头水肿,没有对喉头水肿对死因是否有影响,影响大小进行分析。
重新鉴定描述为“会厌明显肿胀并局部淤血”(注释:会厌,由会厌软骨和黏膜组成的喉头上前部的树叶状的结构。),对喉头水肿的程度进行了观察描述。
2、关于喉旁血肿。
两次鉴定意见中均有提及喉旁血肿。
初次鉴定意见书中描述为“喉头左侧可见一11×5cm血肿”,没有观察对呼吸道的影响及程度。初次鉴定,死因中没有涉及喉旁血肿,没有对喉旁血肿对死因是否有影响,影响大小进行分析。
重新鉴定意见描述为“会厌右侧外周软组织血肿形成,并致喉周狭窄变形。”“术后并发喉头水肿、喉周血肿形成,压迫呼吸道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重新鉴定意见观察了血肿对呼吸道的影响以及程度,并对血肿对死因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说明。
3、关于支气管肺炎。
两次鉴定意见均认可患者存在支气管肺炎。但是不同的是,初次鉴定,没有分析支气管肺炎的程度以及患者术后的病情发展变化,直接得出支气管肺炎猝死的结论。
重新鉴定对肺炎的程度以及患者术前的症状体征进行性分析,排除了支气管肺炎猝死的可能。
4、患者术后的病情变化。
初次鉴定意见在死因分析中没有涉及患者术后病情变化。
重新鉴定意见在死因分析中涉及患者术后病情变化以及术前的症状体征。
重新鉴定意见记载:(1)临床病历资料中记载患者术前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尚可,胸部影像片仅提示双肺纹理增多。结合尸检所见,排除肺炎猝死的可能(2)结合病历中记载的患者术后出现憋喘、呼吸急促,右喉喘鸣声、口唇紫绀、血氧饱和度下降、气管插管困难等情况。患者病情变化与尸检所见相吻合,体现的是呼吸道梗阻的逐渐进展的情况,因此鉴定意见得出患者的死因是术后并发喉头水肿、喉周血肿形成,压迫呼吸道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过以上的分析对比,重新鉴定结论中所涉及的“喉头水肿”、“喉周血肿”、“支气管肺炎”,在初次鉴定尸检时均进行了记录,说明,这些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遗憾的是,初次鉴定没有观察喉头水肿、喉周血肿对呼吸道的影响,没有考虑患者的临床表现以及病情的发展变化是否与尸检所见相吻合,由此得出一个武断的,缺乏证据支持,漏洞百出的结论,而在此之中,真相就被掩盖了。
而重新鉴定,将所涉及到的客观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并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心脏病、肺栓塞等可能的死因进行分析排除,得出了一个合理的,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所以第二次鉴定意见是合理的,正确的。
医疗纠纷中,患者尸检中死亡原因的分析方法7||《医疗纠纷案件全流程做法导航》连载16-7第一编第三章第四节||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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