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由院长亲自道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担当医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表示医院对于事故的重视,不会推卸任何的责任。
日本有明确的“医疗事故调查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依据日本的《医疗法》。在这一部《医疗法》中,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一旦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里向厚生劳动省(相当于国家卫健委)所属的日本医疗安全调查机构(又名“医疗事故调查与支援中心”)报告。
所以,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确定是医疗事故后,首先向病人或病人家属作出说明;
2,立即向“医疗事故调查与支援中心”报告;
3,对医疗事故展开调查;
4,将调查结果向病人或病人家属报告;
5,向“医疗事故调查与支援中心”报告调查结果。
根据第三方的调查结果,属于医院方的错误,医院必须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病人或家属尽心赔偿。如果病人或家属对调查结果表示不服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医疗机构。
笔者感触:
效法日本先进经验。为什么说这些经验先进?因为日本从制度上杜绝医患纠纷,且日本从院端文化更优。
第一,院长是做什么样的工作?有人说,能不能请分管副院长代?要看分管副院长是不是乐意,要看一把手是不是同意。有的院长管基建,有的院长管学科,有的院长管人事。现在出现这种恶性受害事件,这不主要么?这件事不给个说法,基建、人事、学科等可以先重新审视下。
第二,我们与日本经验差距大。我们的医院与院长们遇见这案件,还在找声援。我们与日本至少差两步,一是没有医疗事故的一个好的规范的处理流程,乱、糊涂、纠缠不清、缺乏公信。甚至是尔虞我诈。能拖着办么?医疗司法乌烟瘴气。二是没有这种院长对事件的敬畏、悲悯。
第三,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笔者曾感慨:李晟医生身后事至少有三件:一是安保不拖底,再不能是做做样子,安插点人,要专业严肃;二是杀人犯是不是神经病?如果不是,问题更甚了;三是杀人犯为何而来?是不是杀错了?那个可能存在的侥幸的医生是不是这医院的?卫健委把这三件事先交代清楚,否则不干事。现在看到日本经验,有两个小改变:一是揪出那位真正涉及案件起因的医生重要么?可以由院长来代过吧,医疗专业上的事,有没有一条鱼、几条鱼臭一锅汤的情况,还是由院长们带领医生们来消化,谁也不爱臭。体制机制转圜,比揪出几个坏事的医生有用。二是不用等卫健委的官了,转身较慢。以浙江人的聪明、温州人的猛劲,还受得了这种糊涂账?是时候由院长、院长们、医生们做上述三件事乃至更多事的考量计议了。医疗领域的管理,不同于很多其他领域。往往更需要自下而上、层层负责的管理,不然就是没完没了没始终。
感谢李晟、徐静波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0-18 17:30:23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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