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机构未告知替代方案,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一、基本情况:
患者因“突发胸痛、后背痛2小时余”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胸痛查因:主动脉夹层?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经会诊后考虑诊断主动脉夹层血肿,建议转外科行腔内隔绝术,同日,转入心外科后诊断:主动脉夹层壁间血肿,穿透性溃疡。次日,行胸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患有主动脉夹层,需要进行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术后原告病情危重,于10月23日转入ICU治疗,经检查,左侧额颞枕叶大片脑梗死。
二、鉴定意见:
患者自身主动脉病情具有复杂性,不属于典型主动脉夹层的情况,医院术前对患者具体病情及其病变的复杂性、影响预后的危险因素等问题缺乏详细告知内容,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亦不全面(未告知非手术治疗方案),对患方充分了解患者病情特点,治疗方案的选择以及相关并发症的承受能力具有不利影响。依据现有送检资料,患者术后出现脑梗死病情需考虑术中操作过程中斑块脱落致远端血管栓塞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术中操作的技术性不足尚难以完全排除。上述情况反映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术后发生脑梗死病情并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机构未尽如实、充分告知义务,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的前提是,鉴定机构认为患者是主动脉血肿,不是主动脉夹层,鉴定机构认为主动脉血肿可以进行药物非手术治疗,也可以进行腔内修复手术,以此认定医疗机构缺乏详细告知,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亦不全面(未告知非手术治疗方案)。
作者对鉴定机构的上述认为持有异议。因为主动脉血肿,不具有进行腔内修复手术的适应症,不应当进行腔内修复手术,医疗机构实际上属于错误诊断,错误治疗。
抛开作者的异议,假设鉴定机构的观点有诊疗规范依据,是正确的,仅从鉴定机构观点来谈一下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针对患者病情,有两种治疗方案,一种是腔内修复手术,一是药物治疗,两种方案都是符合诊疗规范的。医院的过错在于,没有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没有告知有药物治疗的替代方案,由此导致患者不了解自己的真实病情,不知道存在药物治疗方案,无法行使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由此导致患者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出现脑梗塞,导致损害后果。
1、损害后果:脑梗塞。
2、医院的过错,不是实施腔内修复手术治疗违反诊疗规范。医院的过错在于没有告知患者真实病情,没有告知患者药物治疗替代方案。
3、由于医务人员未尽到如实充分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无法选择药物治疗方案,误导患者选择了手术治疗,并因手术导致患者出现脑梗塞,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并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中,还可能存在术中操作的技术性不足,因与侵犯知情同意权无关联,不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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