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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文义理解、细化概念(14.1.2

23年11月22日 阅读:8041 来源: 杨全玉原创

  二、文义理解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细化概念

  

  1、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1)医疗告知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

  

  (2)同意是指患方在听取了医方有关上述诊疗行为信息后,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医方提供的诊疗措施的意思表达。

  

  (3)告知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4)被告知的主体:原则上是患者。例外情形,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例外情形一种情况是患者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向患者法定代理人告知;另一种情形是因为病情原因,不宜告知患者本人,需要向患者近亲属告知。

  

  2、病情:

  

  指疾病的性质、疾病的名称、严重程度、疾病可能的进展情况以及包括检查结果异常信息等与疾病有关的信息。

  

  3、医疗措施:

  

  指诊断措施以及治疗措施。包括与诊断有关的化验、B超、CT、磁共振、穿刺、病理等措施以及与治疗有关的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输血、化疗、放疗等措施。

  

  4、医疗风险:

  

  指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等风险。

  

  5、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1)手术。

  

  指医生用医疗器械对病人身体进行的切除、缝合等治疗。以刀、剪、针等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的操作,来维持患者的健康。

  

  (2)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6、替代医疗方案: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

  

  替代,是指以乙换甲,并起原来由甲或应该由甲起的作用。

  

  替代医疗方案,可以理解为可以替换拟采取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措施的医疗方案。

  

  替代不等于效果相同和相当,替代医疗方案不能理解成等同医疗方案,更不能理解为等同治疗效果的医疗方案。

  

  一种疾病,可以有不同的诊断、治疗措施,因为诊断、治疗措施不同,自然效果会有差别,医疗费用也各有不同,医疗风险也有所不同。只要是针对某一种疾病,属于按照诊疗规范规定可以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都属于替代医疗方案。

  

  基于效果、费用、风险的各有不同,才存在选择的问题。因为每一个患者所考虑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有一些患者,需要考虑稳妥的做法,有一些,考虑省钱的做法,有一些,讲究治疗效果的可能最大化,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选择。

  

  因此,替代医疗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种疾病,可以采用的不同的医疗措施。不同的医疗措施,其效果有可能不尽相同,对医方的技术要求、所需的医疗费用也不相同,所以替代医疗方案,并不是指效果等同的医疗措施。

  

  7、明确同意:

  

  明确同意,指清晰明白地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相比较,民法典1219条由“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就其形式来讲,可能有很多方式证明患方明确同意,但是书面同意比较直观,也是医患双方已经习惯的方式,书面同意是目前较为普遍采用的方式。但是,仅书面同意或者明确同意是不够的,医务人员还需要充分、恰当地履行了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397页“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免责,知情同意书仅仅是医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明,而且医务人员是否充分、恰当地履行了说明义务,还要审查知情同意书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解释虽然针对侵权责任法中知情同意权条款的解释,因民法典对应条款没有原则性变化,该解释同样适用于《民法典》1219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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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