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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三甲医院科主任被举报,要么认定诬告要么面临刑罚

20年12月15日 阅读:17713 来源: 涂宏钢原创

  2020年12月6日,一封《实名举报郑州大学第一附院呼吸二科主任王静严重违法犯罪》的实名举报信,在网上流传。实名举报了三甲医院的科主任,拥有国家、省级二十多个头衔的呼吸病权威专家、博士生导师王静。文中列举了王静“大肆受贿、偷税漏税、非法放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几大罪证,同时还列举了6条证据,包括法律文书、银行流水等,检举信长达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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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举人为袁茹和郑州岑创商贸有限公司,被检举人为王静及其丈夫张茂林。据悉,王静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二科主任、内科教研室主任,其丈夫张茂林为郑州大学化学学院教授。


  《举报信》中列举了大量“违法”行为,并附上“证据”和交易凭证,包括涉嫌大肆受贿;涉嫌非法放贷;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大量购买商铺、住宅、投资入股、高息放贷、投资股票基金);涉嫌非法所得购买股票基金;涉嫌严重偷税漏税等。除此之外,《检举信》中对王静涉嫌长期非法放贷、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进行了大篇幅地列举。


  《举报信》中列举了在2013年元月到2013年5月4个多月期间,王静名下一张工行卡的各种汇款及转账的交易流水近1570多万元以及其余三张王静名下银行卡的明细清单,还有王静丈夫张茂林名下的2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给她行贿的人特别多,有各大医药厂家、医药代表、器械代表、医疗代表。不止王静的银行卡被用于转账,她老公、儿子及其他家人亲戚的很多银行卡都有很多医药代表给她转账,数额不等,从1000~2000元,7000~8000元,30000~50000元,甚至十一万、几十万不等。“


  举报人解释了这些交易记录的由来,检举信中写到,王静身为医院呼吸科领导,不以身作则,不务正业,带头违反组织纪律,作为郑大一附院呼吸二科主任,其本人利用她作为医院呼吸科主任的领导职务和权利之便,大肆收取药品回扣,收取红包,频繁的银行交易,常年疯狂敛财,长期不停作案,犯罪手段令人发指。


  医院药品、设备等各项采购,必须经过科室主任签字,王静利用科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医师规范培训基地主任的各项职务和权利的便利机会,长期与医药厂家、医药代表人员勾结在一起进行违法交易,长期不停的违法收取医药代表等人给的药品好处费,非法收受药品回扣,利用职权,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为自己获得巨额财富,疯狂不停作案。


  据了解,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已对举报信内容展开调查。


  如查证属实,医生收取受贿,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


  1、 处分。即由违法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2、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即有关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者原有的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如果移送司法机关,构成犯罪,就要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在刑法上涉及三个罪名,分别是: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以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举报信,王静担任科室主任,全面管理科室医疗、行政等工作,参与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采购申报和论证,指导安排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使用,具有代表该院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职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属性,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王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以受贿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规定,受贿罪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期,一系列医生拿回扣事件遭曝光、被实名举报。这些看似偶然的事件,在高压市场环境和巨大利益冲突下,都将变成常态,医药行业的举报信将遍地开花!


  为杜绝医生“吃回扣”,相关机构已经从“源头”下手,如破除以药养医、降低药占比、实行公立医院薪酬改革,提高医生“阳光收入”。此外,全国推进带量采购迫使医药代表从带金销售到学术推广的角色回归,从医生非法收入的来源上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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