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我们认为良心和法律的冲突,这是一种假象,不是法律不存在,是因为我们没有找到它,或者是误解了他。
从微信上看到一篇文章《一根管子,一条性命,用行医生涯赌一次冬至团圆》。在患者命悬一线的时候,虽然没有得到患者亲属签字,医生仍然采取了紧急处置措施,挽救了患者的生命。医生用担当诠释了职业良心,践行了医生的职责,无愧为白衣天使。
但是,我对“赌”字颇有感触。我们对法律误解太深。医生的紧急救治不仅不会赌上行医生涯,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必要担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有一急性会厌炎的患者,间接喉镜下看是会厌炎,会厌肿得厉害,造成喉阻塞。患者严重的呼吸困难仍然在加重,吸气时,已快听不到声音了。只有气管切开才能挽救患者生命。但是这个时候患者的亲属在一楼办理入院手续。在手术前无法取得患者亲属的签字。
文章中称“我安排给我打电话求救的那位医生带着手术同意书跑步去一楼找家属谈话,同时和几位同事把处于濒死状态的患者抬上平车,向同一层的手术室奔去。”
文章还写了医生的顾虑。“我心有戚戚,不确定事后能否平安回来,万一患者死亡,在没等到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就进行手术,如何向家属交代?理智提醒我这样做很危险,可是良心说,不能再等了,那是一条命,每等一分钟,她离阎王爷就更近一步。”
当然结果是好的。患者得救。对于治疗的过程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医生治病救人,争分夺秒的抢救患者的生命,为什么医生却“心有戚戚”,为什么会有“理智提醒我这样做很危险”的顾虑呢?
我们不否认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需要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同样规定了例外的情形。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在这里,却有不同的理解。有一个典型的事件就是“2007年得拒签事件”。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在北京打工的肖某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某来到北京某医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某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某拒绝签署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某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了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文字来源,腾讯网《2007年11月29日健康时报》】
根据患者李某的病情,医生认为是应当进行剖腹产手术的,但是限于法律规定,肖某不签字,无法进行手术。最后,孕妇死亡,一尸两命。我们无法确定进行剖腹产一定能救活孕妇,保住胎儿。但是至少丧失了一次生的机会。医生认为应当进行手术,从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良心的角度上讲,是应当进行手术的。仅仅是因为“法律规定”。
真的是这样吗?我们来分析一下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4层意思:1、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2、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3、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4、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其中第四层意思是规定特殊情形下,经过批准,没有患者或者患者亲属签字也是可以实施手术的。当然,有人认为规定模糊,不清楚。是的,不清楚,但是毕竟是有规定,我们不能对这条规定视而不见。
但是如果应当进行手术但是限于法律规定不能做的话,医生会感到良心上过不去。根据患者的病情,是应当也时能够进行剖腹产的。这也许就是我们所说的法不容情。
但是,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良心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已经为你的善行准备好了依据,等着我们去找到它。
我们看一下法律还有没有其他的规定。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上述的两条规定明确医师的职责是“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并且“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首先,执业医师法的条文更为明确,产妇如属于危急患者,应当采取剖宫产紧急措施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该条中并未负有任何的附加条件。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医生应当为产妇实施剖宫产手术,不需要签字的前置程序。
其次,从条文的表述来看,采用了“不得拒绝救治”,是属于,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再次,从内容上来讲,该内容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并不冲突。甚至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的补充和解释,可以将“危急患者”作为“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补充和解释。在遵守执业医师法的前提之下,遇到产妇需要剖腹产挽救自己和胎儿的生命时,应当采取急救措施。在程序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不能取得关系人的签字时,适用“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所以说,产妇需要剖宫产,关系人不签字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手术而且是有法律依据的。
再次,如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呢?
《执业医师法》是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执业医师法》效力高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且《执业医师法》实施的时间晚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的条文规定比较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针对危急患者更为贴切,更为适合。所以即使产生《执业医师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文冲突,也应当适用执业医师法的条文。如产妇需要剖腹产救命,医生应当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手术。而且,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的是医生的义务,权力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义务不能放弃,如果放弃应当履行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所以说紧急情况下,没有取得签字进行手术,救的不只是患者,还有医生和医疗机构。
良心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已经为你的善行准备好了依据。等着我们去找到它。不幸的是,有一些人没有找到它,认为我们错了。更不幸的是,他说我们错了,我们就认为自己错了。我们拿一个错误的观念去指导我们的行为,但是这和良心冲突的,这就是我们的纠结,所以我们认为法律是无情的。这就是医生为什么“心有戚戚”,为什么医生认为应该这样做,却认为“很危险”。但是这都是对法律的误解。
从2007年到2015年,我们还在为一个签不签字的问题在纠结。这不是医生的问题,而是法律没有得到正确的运用。
法律,不仅仅是僵化的法律条文,还有它背后所承载的公平与正义。如果片面的理解法律,断章取义,将会带来灾难。还会将我们引入歧途,将错的认为是对的。2007年的拒签事件,一尸两命不是法律的责任,却和错误适用法律有关。
面对患者的危难时刻,抢救生命是唯一正确的事,我相信法律不会惩罚善行。如果你不确定法律规定是什么,就用良心就要求自己。我认为良心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15年12月23日
后记:有一篇因2007年拒签事件写的一些感想,与本文一起重发为念。
《真相是一个害羞的孩子》
错不可怕
可怕的是,错了,还以为自己是对的
更可怕的是
还以专家专业的名头,加以媒体的推波助澜
大肆传播
这个社会
我们喜欢相信的不是事实
而是这些带着名头的话语
哪怕是错的离谱
不是因为被人欺骗而相信
而是因为他们说出了我们愿意相信的话
因为他们所说的这些大话
契合了我们心中所想
我们可以借此逃避或是不利或是残醋的现实
藉此,我们找到了浮萍一样的证据
藉此,我们可以把责任推到别人的身上
可以用指责和愤怒掩盖我们对真实的恐惧
我们宁愿相信假的,也不愿面对现实
而,我们却在自己构筑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我们离真实和真相越来越远
很多的时候
是我们先欺骗自己
我们想用别人的大话
用以支撑我们去选择对我们有利的假象
以此,可以逃避不愿意面对的现实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如果一件事从良心上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认为法律却是相反
那是一种假象
而往往我们愿意相信这种假象而作为止步不前和推卸责任的依据
往往,我们没有穷尽法律
没有去找最契合事实的法律依据
而不是法律不存在
我们喜欢寻找对我们有利的法律依据,
而不是最契合事实本质的那一条法律
或者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个方面去解释,甚至是曲解
对不利的内容却是选择视而不见
所以,事实和真相离我们越来越远
公平正义、公序良俗
不仅仅是道德
也是法律的原则
我们犹如盲人摸象,又是浅尝辄止
所以我们浮于表面而争论不休
真相,却在那里沉默不语
我们改变不了真相
但是我们能发现真相
真相是一个害羞的孩子
直到你发现他
他才愿意和你说话
可是,能听到他的,不是你的耳朵
只有你愿意找寻和思考的心。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5-03 17:16:52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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