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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里医生必知的4个问题

15年12月11日 阅读:32793 来源: 刘志勤原创

  “某医疗杂志”之前发了一篇《扣押医师执业资格证违法!》,引起关注,不少读者认为医院是个缺少劳动法的地方,作为一名医生、律师,以及医院管理者,我在这里就大家关心的3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以下对医生、护士、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统一称谓卫技人员。)


  医院不同意辞职而“扣证”


  卫技人员单方提出辞职一月后,医院不同意辞职而“扣证”,导致无法办理执业地点转注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作为卫技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你有权严词拒绝“押证条款”,如果出现上述“押证”行为,只要你与医院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无论是事业编制还是编制外人员,均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


  浙卫办医政发函[2015]7号《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管理的通知》规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原物。医疗机构为完善医务人员人事管理档案的,可以保管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复印件”。


  如果你是公立医院编制内的卫技人员,完全可以依照、参照浙江省卫计委的上述《通知》精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起人事仲裁。


  窃窃告诉大家:其实,医院多是“纸老虎”,只要你有胆量进入“仲裁”,你一定会很快拿到被“扣押”的各种证书。


  医院要求“偿还”培训费用


  “我要辞职,医院非让我‘偿还’培训费用,不交钱医院就不给开具‘离职证明’及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怎么办?”


  任何一家医院,每年都会支出许许多多的培训费用,对于这个行业来说,无论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无论是新参加工作人员,还是你工作N多年的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以及每年必须的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卫技人员终生离不开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六、违反聘用合同责任(四)甲乙双方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甲方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乙方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乙方培训后加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如果你辞职离开医院,医院要求你“偿还”培训费用的说法或许不正规,但你自己要认真研读你与医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如果有“培训违约金”的约定,你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秉承契约精神,诚实守信,自觉地交纳违约金额,只有这样医院才可能顺利地帮你办理各项离职手续。


  倍受诟病的编制内外“同工不同酬”


  在我国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里,“编制”、“正式工”等名词还在使用,大量的企事业单位把员工分成“正式工”和“临时工”。我国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已经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电力系统许多人都知道一个故事——在广东省惠州市供电局有两兄弟,哥哥是正式员工,月薪上万元;弟弟是外聘,一个月只有1000元。两个人在一个地方干活,做着一样的事,但收入为10:1。这种体制内外的“同工不同酬”,必须由国家立法层面进行解决。


  在我看来,“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后二者才是同工同酬的本质所在。


  因此,公立医院编制内人员的“同工同酬”实际极其不公平的,根本不是公平正义层面的“同工同酬”。


  最后,因为本人也是一名律师,在此为大家科普一些相关的医疗法律常识:


  “身份”不同人事管理适用的法律亦不同


  因医疗机构的性质不同,医生与医院的法律关系也不同。从我国的立法实际和民法的基本原理来看,现有条件下医生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事业编制法律关系。这类卫生技术人员,一般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主要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内的卫技人员需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书”。


  第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俗称的体制内外医生。目前国内有一些“先行先试”的公立医疗机构,其与有事业编制内卫技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聘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书”,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公立医院机构卫技人员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民营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公立医院编制外的卫技人员,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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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刘志勤,医学学士、法学学士、MBA;医院管理培训师、宁波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导,医院法务、绩效与运营管理专家。主任医师、医院运营管理师、专业律师;多加报刊杂志及新媒体的医院法务管理、卓越绩效管理撰稿人,资深“医品病安”培训师;坚毅、果敢、智慧、理性是她的人格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