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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医美营销怎样做?

22年01月05日 阅读:22027 来源: 梅曦转载

  2021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之后,解读性文章不少,都在说医美营销中从此不能再做什么。


  医美人真正关心的是:


  新法之后,我们能做什么?


  或者说,营销怎么做,才是对的?


  线下的营销推广就不谈了,本文只说线上部分。


  线上营销,大致来说也就四种形式:


  个人号、机构号、第三方交易平台店铺号、搜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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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号(包括医生个人号)的问题:


  1、可以经客户同意后,用对比照片做病例分析吗?


  2、可以发布个人职业形象照、单位照、病例照吗?


  3、写技术特色与病例分析的内容,会因受益方为所供职机构而处罚机构吗?


  4、可以写自己的履历吗?例如曾就职于某三甲医院?


  5、医生可以在平台上做视频面诊吗?(相关部门回馈:此问题应由卫健委配合解读。)


  6、可以做科普直播吗?(相关部门回馈:此问题应由卫健委配合解读。)


  相关答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是:把握一个原则,不能和机构的经营行为发生任何牵连,否则就被视为广告宣传的延伸。


  核心点:


  在个人号上的一切内容,都不能被定义为机构的宣传行为。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这一条规定虽然没有对医疗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但是承认了医疗信息发布的存在,并指明了其与医疗广告的区别: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导等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段或版面发布该机构的医疗广告。


  推论:


  根据立法意图,只要不出现除了机构名称之外的其他7项内容,便可以信息发布来对待。7项内容是:地址、所有制、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电话。其实在网络时代,有了机构名称,剩下的这7项信息并不重要。


  个人信息发布,只要不出现机构名称以外的7项信息,医生个人号的内容都不违规。包括:病例展示、病例分析、技术特色、医生履历、曾就职的机构等,都可以作为个人号的展示内容。


  需要让卫健委给意见的那2个问题,可以理解为目前尚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执法的范畴之内。


  结论:


  个人号,特别是医生个人IP,基本不受医美广告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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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问题有:


  1、可以发布在职医生的技术特色及参加活动的内容吗?


  2、可以发布本机构真实的病例分析及对比照片吗?


  3、可以发布面诊过程视频或手术过程视频(图片)吗?


  4、能否以求美者投稿的形式发布内容?


  5、是否可以发布带有诊断话术的客户求助的内容?


  6、官网如何定义?可以发布在职医生的介绍、履历、技术特色、荣誉等内容吗?


  7、官网的地址、电话与广告法有冲突吗?


  机构号包括:


  微博、微信、官网等机构开设的互联网账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是:


  机构号及官网,一切从严!上述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不管是机构号还是网站,只要与机构相关,都不能涉及医生的介绍等内容。只要涉及了,就等同医疗广告。


  意见解读:


  我们可以用公立三甲医院的做法作为参考,公立医院能做的,民营机构是否也能做?


  可以确定的是,机构号不能做任何关于医生、技术、产品、病例等内容的展示。目前,一般公立医院的机构号和官网,也仅仅是做了8准内容的宣传,以及医院服务流程、公益、企业文化,还有不带宣传色彩的现场活动等基础展示,打开公立医院的机构号看看就知道了。


  对于官网,理解基本同上,也可以参考公立三甲医院的网站构架。以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医院3家为例: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展示医院的基础信息,包括:机构介绍、医疗特色、文化背景、科室介绍、科室医生姓名及主治项目、就诊指南、咨询窗口等。


  机构官网的定义:


  基础信息展示平台。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如实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结论:


  机构号或官网做营销,基本歇了。无论是机构号还是官网,都只能当成基础信息发布平台,此外可以展示企业文化和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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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交易平台店铺号的问题:


  1、三方电商类平台(新氧、大众等)开通的机构店铺号,有地址电话,产品内容算商业广告吗?


  2、可以根据适应症做项目展示词吗?


  3、详情页内,是否可以放会议现场照片?


  4、详情页内,治疗技术与术式可以展现吗?


  问题解读: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第4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核心点:


  如何理解“美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


  美容医疗机构依法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的,是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而非基于商业目的,所以,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也就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行为。


  医疗美容机构在执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范围)、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的,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美容机构,在其开展电商交易的自营网站、自营App上,或者在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店网页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如实披露其证照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如实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电子商务法》规定,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证照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需要注意的是,原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曾答复提出:“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医疗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明确,严禁以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患者。


  基于卫医函〔2008〕127号文件精神,美容医疗机构在其门诊病历、CT片袋、向患者供药的中西药包装袋、内部期刊、本机构开设的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也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但是,若前述媒介登载的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存在虚假违法情形的,仍应当依照《广告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线上账号总结性解读:


  通过网络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医疗机构,在其开展电商交易的自营网站、自营APP上,或者在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店网页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如实披露其证照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


  但是宣传美容诊疗效果的信息,对医疗美容安全性、功效性做保证性承诺,会被认定为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是商业信息还是商业广告,仿佛只在一念之间。


  关键点:


  为什么在有的平台店铺做,就是商业信息披露,而有的就是商业广告呢?关键看三方交易平台是否拥有互联网医疗牌照,有了牌照,等于将线下实体机构搬到线上,线下机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线上同样拥有。而那些没有医疗牌照的展示渠道,便可以视为广而告之的医美广告行为。


  总体而言,随意而为的时代是一去不复返了。


  如何把控合格尺度,个人建议因各地执法部门对《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的理解,可能也不太一样,明智的做法就是事前和执法部门进行沟通,不要等到人家来查的时候,再解释。


  结论:


  三方平台有互联网医疗资质的店铺号是可以放心大胆地做的,别太过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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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以百度为例。


  核心点:


  问题一:关键词搜索后,进入百度二级页面,关键词展现的位置以及广告字样,关键词及其展现的标题及内容描述,是否已经涉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问题二:大搜的链路是通过关键词跳转到机构官网,以及与搜索关键词相关的项目详情页上,是否涉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做百度大搜,按目前的法律法规,一律按医疗广告对待,要格外小心。但是百度会放弃医疗吗?当然不会。


  有一段时间,搜索之后,都跳转到柠檬爱美,便可以归入电商模式,变成三方平台了,虽说凤巢和柠檬一直分分合合,但是在新的市场形势下,百度的闭环最终要在有电商属性的平台上实现。咱们可以再等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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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17条规定: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核心点:


  首先还是要学会界定什么是商业广告!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特别强调一点,什么是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直播以个人为产品代言,推荐医美机构,已经同时触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


  医美直播何去何从?


  结论:


  个人IP科普无罪,但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这个结论,可以是对第一部分那两个没有从市监部门得到答案的问题的回答。


  作者:李滨


  来源:丽格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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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曦
简介
梅曦,1982年生,现任某医疗机构营销总监。擅长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组织制定公司营销战略规划,实施公司营销目标的分解和达成‍‍,有多项目全程操盘经验和成功案例。‍‍‍‍
职业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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