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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医师法》读后感言(12)……超说明书用药

21年10月11日 阅读:15694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本法的一个公认亮点是,规定了超说明书用药: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本条较之于《执业医师法》,系新增内容。笔者以为,本条,尤其是第二款,实属冗余。


  首先,超说明书用药可能就包含于“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中,也可能在“临床诊疗指南”中有所反映。即,本条的第二款并非独立于第一款的事项。例如,网易的《粤药学会持续11年推动规范超说明书用药工作被写入新版〈医师法〉》(2021-09-12 23:28 郭静广东记者)一文就有:


  “入编《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的药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均为最新版),并在证据等级、临床需求等基础上进行评估筛选:1、美国、欧洲、日本说明书收录;2、《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收录;3、国际主流指南或共识(如NCCN)收录;4、Micromedex?有效性、推荐等级在Ⅱb级、证据等级B级或以上;5、四大医学期刊(NEJM、The Lancet、JAMA、The BMJ)或本专业SCI的I区期刊发表的RCT研究或meta分析证明适用。”即,本条的第二款,完全可以融合于第一款内,完整地予以表述。


  其次,超说明书用药,就是特殊治疗的范畴,在本法第二十五条已有规制: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何谓特殊治疗?较之于常规治疗,超说明书就是最特殊的治疗!即便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需要超说明书用药的,大概也都不外乎上述四种情形。


  第三,本法未针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配置罚则,也说明,本法立法构思并未把超说明书用药独立于第二十五条的特殊治疗等有关法条已经规制的内容。而对于不当超说明书用药的节制,可以理解为融于了第五十五条第一项里,即: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这也再次证明,超说明书用药,并没有单独列出的必要,本就蕴含于有关法条里了。


  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再次提示我们,立法,需要有个统筹规划,整体把握,最忌讳在征求意见阶段,匆忙地零零碎碎地局部增减,每增删一个字,都要着眼于征求意见稿的全体通盘考虑,否则,一定是顾头不顾尾,越改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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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