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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医师法》读后感言(10) ……支持超说明书用药

21年09月06日 阅读:13158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本法的第二十九条支持超说明书用药,是个公认的亮点: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之所以成为一个亮点,在于正面回应了临床一线的需求,有助于医师们更富于创意地去解决疑难危重病症。但,本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的各条之间,缺乏有机的呼应和协调,逻辑理路欠清,落实中可能会产生掣肘之弊。


  本章的起首条,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两项,其实已经包括了规范使用、按照说明书使用各类药物的要求。


  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药品管理法》的这个内容,正合于《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的第(一)和第(七)项,包含了《医师法》第二十八条内容,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字面上也几乎重复(医疗机构这个法人如何运作,其实,还是其中的自然人,医师的运作)。


  因此,《医师法》既有了第二十二条,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基本是重复多余的。


  不仅是冗余的问题。《医师法》在执业规则章里,以第二十二条打头,继之有第二十八条强调: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随后才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可以特定情形下的超说明书用药,那么,是定向封堵了“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超说明书用药的途径了么?也就是说,执业规则章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这样顺序的编列,是否意味着,只有“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之外的药品,才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超说明书用药?


  兹事体大,不解决疑惑的话,今后临床扯皮事就多了。


  另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里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似乎应该是在第一款之后单列为第二款,或者合并在第一款里,目前的位置,只能“误解”为,只有超说明书用药才需要适宜性审核和严格规范用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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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