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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医师法》读后感言(9)……对疾病预防控制人才的关爱

21年09月06日 阅读:14052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因了一场旷世疫情,赶上修法好时机的《医师法》对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关爱有加,例如,较之于《执业医师法》,新增加了一条专门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该条第一款,“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这里的“医师”培养和使用,并不局限于医师四大类别里的公共卫生医师,而是包含经过公共卫生业务培训的其他类别的医师,共同构成“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十分务实、创新。对应地,在第三款里,就交叉培训做了要求,以保障业务基础宽深,不同类别医师技能兼具,才能适应基层一线实务。


  本条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是,第二款有关应当配备公共卫生医师的机构的表述,有遗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二)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


  首先,除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也需要注意配备公共卫生医师。


  其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级医疗机构或者简单地说,一级医院,恰恰不需要配备公共卫生医师?


  二是,第二款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显得突兀,主语并非医师,更非本条专重的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院感控制固然重要,但又没单列一款,接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后面,且“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里恰恰没列举院感控制,混为一款,不知是啥逻辑理路,有待方家释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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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