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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读后感言

21年06月28日 阅读:14730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gov.cn/xinwen/2021-06/16/content_56183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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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国家医保局网站贴出《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16日。


  学习后,有意见如下。


  一,第一条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建议改为“根据宪法、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制定本法。”


  二,第八条,“药品经营单位”宜改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三,第二章第二节节名“多层次医疗保障”欠妥。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提到“多层次”一般指在基本服务之上的更佳服务。而本节第十九条的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在第二条被定义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里的“托底”项目。本节第二十二条的“慈善捐赠”,第二十三条的解决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本节第二十四条的“重大疫情紧急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甚至第二十条的“补充医疗保险”等,都不能理解为超越基本之上的更优质的“多层次”项目。本节只有第二十一条的“商业健康保险”算是多层次的服务内容。因此,建议本节节名改为“其他医疗保障项目”。


  四,第二十三条建议改为:“国家建立和发展公益性长期护理照护保险,解决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长期护理照护保险覆盖全民,保费以政府负担为主,合理分担,保障均衡适度,筹资和待遇水平动态调整。制定完善与长期照护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相适应的失能评估和需求认定等经办服务体系、标准、基本保障项目范围以及管理办法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制度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元综合保障格局。”


  五,第四章“医药服务”没触及社会必需而当地医疗机构短缺的医疗服务能力指令性建设,也没触及罕见病药械、儿童用特殊规格药械、结构性或季节性短缺的抢救用药等药械的指定性生产和统购统销机制。这就给“医疗保障”留下了可能的漏洞隐患。


  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未考虑到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产品连带责任,显然不妥。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成为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购销协议的第三方,并负产品质量连带责任。


  药品和医用耗材带量集采,医疗机构这个“采购人”并非面对完整的市场自主选择,它面对的卖家,只能是“中选”的有限供应商及有限品规,且该中选企业按顺序选择了本医疗机构所在的省份作为其协议供应地区,才能被有限选择,这是大幅度缩窄的“自愿”原则下的特殊合意。这种买卖,实质上不仅仅是医疗机构与企业的双方行为,集中采购实施单位的选择作用更大。故,这种合同,理当三方共签,责任共担。否则,“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质量优良……的要求。”(《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也就无法律责任约束啦。


  再者,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特需服务中使用带量集采药物服务,属性是啥,本法亦应予以明确。笔者以为,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政府对公民健康权实现义务兑现的技术性措施,是行政行为,此时的医患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质量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否则,很难想象,一个民事主体,居然使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物品进行民事性商务活动!


  七,第三十四条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但未配置对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议增设条款,明确“逐步把院前急救、抢救性输血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家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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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