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买卖小程序
在社区医院工作的小王医生,为了提高家庭医生的知晓率,建了一个家庭医生与签约户的群。在群里,既可以预约打疫苗,也可咨询一些健康问题。小王医生更是每天都在群里回复家长的咨询。比如,打了HPV后的出现不良反该怎么办?宝贝被蚊子咬了涂什么药膏。小王医生都事无巨细地回答。但除夕那天,群里一位群友突然问了一个问题,后续的发展让小王医生惊出一身冷汗。一位群友发信息问小王医生,我父亲脖子发紧,有点咳嗽,要用什么药啊?小王医生说,如果没有其他不舒服,无须用药。就这一句话,差点让小王医生惹上官司。吃过团圆饭,大家都围坐在一起准备看春节联欢晚会。小王医生突然想起,过年大家免不了喝酒吃鱼吃肉。这位群友的父亲,喉咙发紧,又咳嗽,会不会是过敏导致的喉头水肿呢?这可是要命的突发急病。小王医生赶紧翻出通讯录,找到这位群友的电话,便呼了过去。果然,电话那头乱糟糟的。群友告诉小王医生,父亲脸色有点不好看,呼吸也有点急促。小王医生在电话里喊了起来,快快快,送医院。有可能是过敏导致的喉头水肿,会出人命的。这下把群友一家子吓坏了。家人饭也没吃完就赶紧去了医院。幸亏送医及时,群友的父亲最后被救了回来。可小王医生很后怕,自己在群里的回复是“无需用药”。如果不是自己后来又追了电话过去,后果不堪设想。
试想,如果群里问诊万一出了严重医疗事故需要负责吗?如果负责是坐牢还是罚钱?吊销执照后转行干别的会受影响吗?网上健康咨询,医生如何拿捏说话的分寸,才能既帮到患者又不给自己惹事?
答:
小王后怕的这个问题,涉及到若干层面的内容。
首先,要看这个群的性质。
“在社区医院工作的小王医生,为了提高家庭医生的知晓率,建了一个家庭医生与签约户的群。在群里,既可以预约打疫苗,也可咨询一些健康问题。小王医生更是每天都在群里回复家长的咨询。”从这个表述来看,这个群,并非私人亲朋之间的聊天群,“家庭医生与签约户”的群,就具有工作性质了,是社区医院业务的延伸。这也是当下很时髦的做法,利用互联网的无远弗届的便利性,为医患双方提供便利,且有助于防控传染性疾病。值得提倡!
其次,“远程”服务要有规范和风险意识。
从案例来看,小王似乎没有没有太注意接诊的《诊断学》要求,及远程医疗卫生服务规范,风险意识还不够。
我们进入高校学医,《诊断学》等等专业课程,都会要求我们,一定要“亲自”全面地了解就医者情况。因此,《执业医师法》也强调“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为何强调“亲自”?也就是,患方是非医学工作者,他的代为观察和表述,未必可靠,不能直接作为执业医师诊疗的证据,否则,患者自己对照百度就能解决疾苦,不必劳驾执业医师了。
即便,患方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查结果、报告,我们也不可轻率利用。离开了具体患者的具体体征和症状的结果与报告,很难说是准确有效的,依然离不开我们的面诊和全面的诊察。望闻问切、视触叩听基础上的分析和利用检验检查结果、报告,才有可能正确诊断和处理。远程服务,尽管可视,但,尚不能解决望闻问切、视触叩听的功能,故,不可作为日常面诊的完全替代方式。鉴此,国家有关部门早就对“远程”性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定了比较详备的规则,对服务内容和方式以及资质、准入,有详细的限制性规定。建议大家尽快学习遵循。
我们知道,患者的病况,千人千面,纷繁复杂,我们的诊疗处置,都要留有余地,在没有见到老人的前提下,别人代为远程转述几句话,就回答“如果没有其他不舒服,无须用药”,太自信、太草率、太没有风险意识了。万幸的是,小王随后意识到隐患,及时应对,避免了悲剧性结局。否则,由于是工作性质的群服务,依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更严重的后果。
第三,建群,要有群规,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和注意事项。
作为群主,建群之初,就要有明确的群规,阐明本群服务的内容和局限性,周知群员,共同遵循,及时避免群员误解,也有益于群主免责。小王这样的群,我理解,只能作为通讯联络、活跃气氛、互相熟悉,至多提供预约挂号等勤务性服务。至于医疗专业,则应局限在咨询与科普,并不承载诊断和处置的功能。如果群规里预先如此明确,才能有序安全地维持这个群的活动。
第四,“远程”服务有关规制。
分国家和省两级。
国家级层面有,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是继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后制定出台的首批细则。3件文件分别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其《附录》随行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各省级均有自己的落实性地方规则。例如江苏省有省卫健委发布的《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程序》(2019年4月4日),《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接入规范(试行)》(2019年8月6日)等。
有关概念与要求简述如下。
1、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2、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3、远程医疗服务:
a.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b.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1-30 08:39:38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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