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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卫生院急诊科的小王大夫算是摊上事了。
按要求,有条件的卫生院要设置发热门诊。但因小王所在的是新院区,其发热门诊不符合国家要求的闭环式管理,所以院里规定,凡遇到发热患者都要求转送回老院区。这天,从急诊科转过来一位患者,小王接诊了。患者先自行去了急诊科就诊,主诉发热咳嗽咳痰一天。急诊科医生评估后,认为应转到发热门门诊。所以,小王接诊后为其量了氧饱和度,显示90以上;患者既往无重大疾病,这次是因为洗澡后受凉发烧,其他均未诉不适。小王登记后,联系车辆由护士送回老院区。一路上,患者精神可,也没说有什么不适。老院区的医生也已经接诊,并且按照新冠疫情防控做核酸相关检查筛查。平安送去一小时后,医生准备为其做血常规,CT。刚抽完血,患者突然倒在地上昏迷不醒。虽然医生积极抢救,但很遗憾没有挽回他的生命。最后,医院和家属协商赔付12万。就当小王以为事情平复的时候,医院则要求追责。领导认为,急诊科属首诊,但发热门诊也属于首诊。由于,发热门诊没有给患者量血压也没有做好评估就转回院区,因此两科室医生三位医生一并处罚,各扣5000元,。小王很不服,觉得自己处理得并没有错,而且认为院方的方式处罚不妥。
笔者觉得,这个病案的处理,似乎有不少不规范或者说介绍得不清楚之处。
首先,患者自行去急诊科就医,接诊规范否?
所谓的“急诊科医生评估”有基本的急诊病历记录么?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简单检体情况、体温和血压等,有记载么?同理,“小王接诊后为其量了氧饱和度,显示90以上;患者既往无重大疾病,这次是因为洗澡后受凉发烧,其他均未诉不适。小王登记后,联系车辆由护士送回老院区。”貌似,也没有规范初诊吧?
另,涉及到死亡的病例的后续处理,规范否?
患者死亡后,有临床诊断的死因么?有没有尸检?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该病例假如没有尸检,急诊科、发热门诊及“老病区”的诊疗处置的欠缺与否,及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不明的,“医院和家属协商赔付12万”依据何在呢?当然,没有尸检,也要弄清楚是谁的原因。《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所以,是医方没有告知尸检途径和注意事项呢,还是患方无理拒绝?因无理拒绝尸检导致的死因不明、因果关系不明,则由拒绝方承担责任。
第三,对员工的追偿,应依法依规进行。
医患关系的“医”,指的是医疗机构这个法人。在侵权损害明确的前提下,医疗机构依法处理了对患方的赔偿后,可以依法对内部的当事责任者追偿。但,追偿限于存在重大的过失性责任,和合理的数额。而本案例似是医疗机构出于种种考虑而予以息事宁人的含糊处理,那么,在具体责任不清的时候,就不该企图将单位的经济损失部分转嫁于有关医护技人员。要说教育当事人、吸取教训,必须建立于经过鉴定或者主管部门调查,至少是内部专家组调查核实确认后责任清晰、是非分明的结论上。否则,如何教育,又吸取啥教训呢?
综上,笔者觉得,这个案例,反映的当事医院问题多多,需要反思和提高的,首先是单位的管理,要全面学习和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规的配套制度,不同各位和部门依职能予以落实。同时,在医疗机构核心制度和病种的国家规范基础上,结合医保控费规则,制定本单位的进一步细化的诊疗制度和单病种诊疗规范,也就切实地完善和规范了急诊科和发热门诊的接诊处置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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