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编外人员应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目前的公立医院编制标准仍是1978年发布的版本,已不能适用当前的卫生发展实际,制约了卫生事业的发展,导致卫生技术人才难引进。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修订医疗机构编制标准
1978年卫生部制定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规定,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有三类:一是300张床位以下按1.30~1.40计算;二是300张~500张床位按1.40~1.50计算;三是500张床位以上的按1.60~1.70计算。笔者认为这个标准基本上是可以的,应当是说是不低的,但是,这仅是一次性的核定标准,并没有建立公立医院编制的动态调整机制,也没有明确党政管理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等,有的省进行了探索。2009年,湖南省机构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标准,规定三级医院按核定床位11.6~1.8的比例备配。笔者认为湖南省的做法值得国家总结推广,也建议国家参考1978年标准和湖南等省的做法修订公立医院的编制标准。在党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按照医院等级评审要求,明确各级公立医院的科室设置,以及领导职数等。考虑到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除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外,都是属地管理,国家应尽快完成中央部门所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的重新核定,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就会紧跟。
县级医院编制备案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制订和完善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县级医院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这是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的契机。
备案严格地讲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相对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只是一个形式性审查的过程。不少地方在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时,编制部门对备案的理解不同,坚持原有的审批制,不允许卫生部门自主核定编制,各地卫生部门要抓住政府重视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机会,想方设法落实编制备案管理的要求。 新增编制可与财政拨款脱钩
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保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也就是说钱随编走。
据了解,公立医院人员编制重新核定,财政部门反对声最大。为缓解地方政府由增编带来财政负担,笔者认为,可以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也就是原来定编人数财政还是按原办法拨款,重新核定后,同级财政只需保证新增人员的退休工资等待遇即可,工资等福利待遇由医院负担。
医院按实际人数设置岗位
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下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国家政策,江西省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省直医院为33.43.6。由于岗位是根据编制人数来设置,而编制几十年不动,导致高级岗位明显不够,很多评上高级职称的专家聘不上,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建议调整医院岗位设置政策,就是岗位设置根据实际人数,含编外聘用人员,而不是定编人员,并建立两年调整一次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编外人员应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是医院发展和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一支队伍,在一段时期内,医院聘用编外人员是不可能避免的。笔者认为,对这些人员应实行同工同酬,并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为他们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并缴纳公积金,在技术资格申报、请(休)假,申请加入党、工、团组织等方面给予正式职工同等待遇。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对直管的医院应当建立相对统一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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