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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审批变备案,方便开办但并不意味着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监管

19年01月07日 阅读:14146 来源: 徐毓才原创

  新年伊始,在放管服方面,利好消息密集出台。


  先是1月2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优化社会办养老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进一步割断了缠绕在看似已经放开的社会办医多种政策之间的藤蔓,踢开了阻挡在社会办医设置审批道上的玻璃门、弹簧门。


  紧接着1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这也就是说,今后社会资本申办养老机构只需依法登记和备案,不再需要申请设置审批。《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显然如此以来,给民办养老机构申办将带来更大的方便。


  必须承认,养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极其紧迫而严峻的社会问题。自2000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基数大,二是增速快,三是未富先老。从养老体系建设方面,有点儿跟不上老龄化社会的汹涌波涛之势,单靠政府显然难以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进一步放开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是大势所趋,形势所迫。


  所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其适应新时代养老服务需求,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关键。


  从该法通过、发布和实施以及民政部《通知》的跟进就可以看出,养老之事很紧急。据《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当然,简化程序提供方便并不意味着降低标准。《通知》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同时,简化程序提供方便也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近年来,由于养老机构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事故的事例不少,有的还十分严重。因此,《通知》在将养老机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同时要求,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


  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以老徐之浅见,基于我国目前养老事业的薄弱基础现状,也许仅仅放开设置许可是远远不够的,事中事后的监管不能也不敢有丝毫的放松,正如《通知》所预料的,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五大安全风险,没有一个可以松口气,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民政部《通知》后将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和备案承诺书四种必要的备案文本同时公布的原因。


  但愿,放开的同时,不但不会乱而且更加规范有序。(当然,以往严格实行设置许可管理时,在市场需求蓬蓬勃勃的情况下,黑机构由于没有取得许可,当然也没有有效监管,因而风险更大。)


  作为申办养老机构者,也能在取消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后,有想法的先把备案文件准备好,特别是备案之前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学懂,否则看起来很美的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可能也做不到。


  来源公众号: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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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