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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告政府对医闹不作为的第一案败诉,维权漫漫长路!

18年07月23日 阅读:16865 来源: 涂宏钢原创

  近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凤林医生透露:7月16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江凤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败诉了!


  但江医生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我们再回顾一下整个事件历程和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数月前,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科江凤林医生,判断来就诊的王某属病情危重患者,建议其退号挂急诊就诊。患者一家接受建议后半小时后返回,要求江凤林为其办理住院。江医生告诉他们,既然已经转挂急诊科就诊,就只能由急诊科负责办理住院手续。患者老伴随即拍桌辱骂江医生没有医德,患者儿子刘某白(湖南大学副处级干部)紧接着即向江医生扑来,进行抓扯撕打,诊室一片狼藉,诊疗秩序完全被破坏,诊室被迫停诊,其余患者被迫退号。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刘某白罚款500元。


  江凤林不服,向长沙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长沙市政府责令岳麓分局重新作出处罚;岳麓分局把罚款从原先的500元降至200元。


  江凤林不服,再次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长沙市政府维持了岳麓分局的处罚决定书。


  江凤林把岳麓分局和长沙市政府告上法庭。


  7月16日,江凤林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江凤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江凤林一审败诉。


  本案的司法程序:治安案件--治安处罚500元--行政复议--分局改判200元--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我们看下本案核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


  很显然,患者老伴拍桌辱骂江医生,患者儿子刘某白与江医生抓扯撕打,诊室一片狼藉,诊疗秩序完全被破坏,诊室被迫停诊,其余患者被迫退号,这已经构成了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医疗不能正常进行。


  法院认为按照裁量权基准规定,刘某白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但刘某白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传唤等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款,被告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对“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如何认定和适用?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主动投案”暂无明确的定义。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内容,借鉴《刑法》中关于自首概念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认为“主动投案”可定义为,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受到传唤或者讯问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主动投案之后还需必要的后置条件:一是如实陈述。全部交代自己及同案其他违法人员在该案中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是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理。只有违法分子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主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裁定。


  刘某白是自愿主动到派出所,还是案发后多次电话传唤后迫于压力才来到派出所,算不算主动投案?刘某白有没有如实陈述?还是谎话连篇?法院又如何证明他是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而得到减轻处罚的?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我们来看下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讨论管辖,要先看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岳麓分局和长沙市政府为共同被告,因为江医生再次提起行政复议之后,长沙市政府维持了岳麓分局的处罚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我们看到本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为长沙市政府和岳麓分局的案件。那么如果是政府不作为,本地区的基层法院如何能保持中立客观的审判,如果基层法院滥用职权官官相护,那么民告官的利益谁来保证?


  如果把本案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呢?


  行政民告官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可以使原告对长沙或者岳麓区的司法公正产生的合理怀疑和对法官的不信任感有所减少。可以有效避免涉诉长沙市政府的行政权力干预。同时,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也在倒逼各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但是,诉讼不便增多,案件异地管辖给当事人和管辖法院造成地域生疏,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问题。再者,诉讼成本增加。由于当事人都要到长沙以外的法院参与诉讼活动,所负担的成本和精力会更多,特别是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证人出庭作证,这种经济负担要加大出庭难度。异地法院的异地审理,协调等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和财力。


  因此,在制度上,如何保证本地区公检法机构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以保障原被告双发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行政权力的干预是一个核心问题,否则,再宏伟的目标最终都会落得一地鸡毛,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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