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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出现医疗纠纷,医生岂能一跑了之?

18年06月28日 阅读:20247 来源: 元辰转载

  导读


  基层医生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他们便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保存证据、不知道咨询专业人员意见,不知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甚至于还出现医生见事态不好就逃跑的现象,有的甚至走上自杀之路。究竟是何隐情困扰着他们“前进”的脚步?


  读者来信


  患者,49岁,女性。糖尿病19年,因发热呕吐在我朋友的一家诊所输液,医生开出的药物是氯化钠、西咪替丁、奥美拉唑和庆大霉素等,输液3瓶,输完后,患者回家,两个多小时后死亡。患者家属报警,警察来逮我朋友,我朋友跑了。我朋友是卫生室村医,但卫生室在闲置,他在自家开的门诊,请问他该怎么办?


  专家解析


  本案中对于病人的死亡,医方究竟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病人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在没有进行尸检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尚难认定。但患者家属报警后,警察来逮医生,医生却跑了,致使事态变得复杂,不确定性疑团加剧。这里姑且不谈警察逮医生是否属实,还是医生听信他人误传以为警察要来逮自己而信以为真,至少,从来信提供的情况分析,没有证据证明医生涉嫌刑事犯罪,毕竟,死因还未查清,警察无权逮捕医生。很有可能是,警察考虑到有人报案,来调查了解一下案情而已,即协助警方调查事件真相。


  类似这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在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公安或检察机关要刑拘或逮捕医务人员,常见的有非法行医罪或医疗事故罪。对于非法行医罪,必须符合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本案中的医生如果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且造成患者死亡的,即有可能构成此罪。对于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由于诊疗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般情况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除非责任事故情节和行为特别明显,结合本案分析,应该不属于,但令人惊讶的是,责任医生跑了,这就可能惊动警方必须重视并彻查此案了。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该医生是卫生室村医,应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于卫生室在闲置,故他在自家开了门诊,既然是自家开的门诊,如果进行了收费,且有诊疗行为,就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了,即涉嫌符合“非法行医司法解释”第二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如果该医生并非正式对外以医疗机构名义进行诊疗行为,仅是在家休息时,恰好有村民上门来找,出于好心,为村民开点药液打打点滴,偶为之,非常态化,那在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就值得斟酌了。


  不管怎样,由于基层医生缺乏相应法律知识,面对突然出现的医疗纠纷,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应对?更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类似的案件并不鲜见,还有很多,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因为无法面对,有的选择逃避,有的甚至走上自杀之路的也并非个例。


  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现状呢?这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不无关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以下特点:规模小、科室设置不齐全、高精尖设备少;医务人员学历偏低、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医务人员诊疗范围没有严格专业领域区分,医务人员基本上类似于“全科医生”;服务对象以农民和普通职工为主,诊疗范围以常见病、多发病与慢性病为主;业务量小,产生两种后果:一是设备使用率低,相应而言,其投资回收期长、收益率低。二是药房库存药品流动量小;管理水平普遍较低,集中表现在病历管理环节十分薄弱。


  与此相对应,基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隐患显而易见:由于规模小,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某些方面的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根本无法做到。如《条例》第19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但基层医疗机构普遍没有设置太平间,即使有,一般也不具有冷藏设备,而尸体的保存又直接影响尸检工作的开展,也进一步影响到死亡责任的划分。再如,由于高精尖设备少,某些突发病例在基层医疗机构可能得不到有效抢救而发生意外,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另外,在转诊转院环节上,可能出现基层医疗机构不闻不问现象。由于医务人员技术力量相对较弱,且平常以诊治常见病、多发病与慢性病为主,医务人员易形成经验主义,而不注意仔细观察、辩证分析病情及其细微变化,极易误诊或延误患者及时治疗。


  实践也表明,基层医疗机构误诊率较高。长期以来,基层医疗机构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与人员素质等原因,病历管理环节尤为薄弱,业务科室病历缺损、涂改现象严重,而这一点直接影响到病历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病历在归档后也得不到有效管理。这一切都让基层医疗机构及其医生面对医疗纠纷一筹莫展,有心解决而余力不足。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应对?


  笔者以为:一是履行报告义务。立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是注意保存证据。根据《条例》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三是患者死亡,应及时告知患方家属有权尸检。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四是依法解决纠纷。三条途径:一是自行协商。二是第三方调解。三是司法裁决。切忌勿一跑了之,应理性处之。


  作者:第二军医大学教授 徐青松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林继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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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大连某医科大学,医学硕士。现任某民营医院急诊医学科主任,某大学兼职副教授。曾担任某大型医院总监,对医院管理与运营方面颇有研究,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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