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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例事关妇儿的事件,不过,本例具体经过,严格来说,目前“说不清”,而且,各方的出入,还不是细节的,整个儿就是反的。远不到论是非的地步,只能等待进一步的正式通报了。
不过,撇开具体案例,只说知情同意,就是个很纠结的老大难。谁具有同意权,法学界几乎一致意见,太简单了:患者本人(不谈儿童、精神病、昏迷……)或者说,患者本人独占知情同意权。
报道说:“关于此次事件,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对现代快报记者表示,如果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但是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该让产妇自己签字。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方面,并没有授权医院剥夺产妇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决定权。需要丈夫决定的情形,只能是妻子神志不清的情形。发生这种悲剧,在法律上,家属完全可以要求医院赔偿,至少女方父母可以的。”“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的王金宝律师称,……本事件中,不能因为家属不同意,手术就不做了,医生的这个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不光是法律规定,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也对各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的第十条明确写明,"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所以,如果医生还是要完全遵循家属意见而不考虑产妇的要求,这就要 质疑医生自己到底懂不懂法律法规了。”
似乎是明明白白,毫无疑问。
但是,务实地话,一线实践,尤其是基层小医院,这可能么?你不理睬家属意见,家属说,那么,我可以不替Ta交我不同意的这个措施的钱么?我可以不继续照顾么?医方马上就头痛啦!
家属要就诊疗措施表达意愿,也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毕竟,一个家庭成员的诊治,难免会牵连到家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很不健全的时代,病人的利益,与家庭的利益格外缠夹难分,就诊的经济负担和照护负担,家庭承担的都很重,因此,哪家医院敢说,我只认患者本人?
在此窘境下,目前普遍是预先弄份委托书,这也是法学家们支的招,是个好办法,但也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家庭内部看法一致的时候,无委托书,固然不对,但也不太会闹起来。反之,内部矛盾到尖锐对立的时候,即便预先有委托书,也不灵光啦,我可以委托,我也可以终止委托。 为病人服务,就是这么困难重重!
于是,我们可以由此发现,在法学家和他们主导撰写的法律,与临床实务及社会生活实际之间,是脱节的,立法机构照套照搬民事法律规则到这个特殊的领域,不顾及临床的特有规律,不顾及医患关系的特殊性,是纸上谈兵、不接地气难以适用的法律。这也是三十年来大陆地区卫生法制建设的真面貌,法治效果,也就欠佳啦。
鉴此,本人建议:
1.确实,法治是根本,细化立法,务求对接临床领域的特有伦理诉求和规律,使得诊疗制度尽量有可操作性,用好的规则覆盖尽可能大比例的病例。
2.沟通,太重要,提高技巧,也会有一定的作用。同样的人和事,不同的人去沟通,效果有时确实不同。
3.还是玩不转的,你病区,你科室,你医院不要自己闷头扛,要及时汇报(紧急情况就是电话口述)主管局,分散风险和疏解压力,同时,也是搬救兵。说不定,换个人来谈谈,就成了呢。
至于本人过去文章和实战主张并实践过的“强制手术权”的启动,那是极端的状态,局限于特定情形下的绝对手术指征案例。不到万分急需,不宜动用的。
2017年9月5日晚,随园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03 17:33:1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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