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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医院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7年07月05日 阅读:23647 来源: 元辰转载

  目前民营医院并购热潮的现状背后还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再次明确,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医生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近年来,政策对于民营医院的扶持态度日渐清晰,甚至提出“非禁即入”的措施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对于身处于政策“蜜月期”的上市公司来讲,收购医院似乎成为一种“潮流”。但在目前民营医院并购热潮的现状背后还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民营医院并购存在法律环境不尽人意、产权模糊边界不清、合法性审查有难度等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因操作不当,企业就可能因违反市场准入限制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而招致诉讼或遭受失败。


  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环境不尽如人意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对过程较为复杂的企业并购活动,几乎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由于我国不同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不强,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并购法律环境不尽如人意,可能给并购带来巨大障碍。尤其在目前,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医院并购形成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会对并购双方产生深刻的影响。


  -2-产权模糊边界不清


  目前我国并购市场突出的问题是支撑并购良性发展的产权市场和中介市场不健全。如产权模糊、产权边界不清和并购价格生成机制不合理等,增加了并购的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均会给并购企业带来风险。


  例如,在医院并购交易谈判中土地是否有偿使用成为争执不下的焦点。政府的意见通 常是虽然国有医院的土地是无偿划拨的,但既然转让给民营企业,医院理所当然属于营利性质,自然要交土地使用费。而企业的观点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医院与军队、学校的土地使用政策一样,可以无偿使用,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问题提到了是否贯彻“三个代表”的高度。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关于土地使用费问题,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法律规定,每一桩并购案都有不同的条件,而条件对哪一方有利和有利的程度则取决于每一次的谈判结果。


  -3-合法性审查有难度


  每一位合理的购买者都试图选择那些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然其经营活动存有疑点但是合法的目标。但是,买方如何对以上选择加以确认呢?显然彻底的确认是不可能的,因此,购买者对并购目标进行合法性调查的深度不同可能会带来相应风险。


  -4-诉讼纠纷的负面影响


  目前医患纠纷严重,目标医院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也是应当予以重视的内容。应当调查目标医院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应当调查目标医院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果目标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目标公司产生影响;与此相关联,应当调查目标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所持股份有无质押;此外,还应当调查目标医院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购成功的可能性。


  防范风险首要的是建立防范措施条款。


  购买方可在与卖方公司共同签署的责任协议中建立防范措施条款。协议中标明没有披露的债务由卖方公司负责,从而避免承担对方未披露的债务。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收购协议阐述了买卖双方对收购交易所达成的合法共识。其主要目的是约定交易的结构并披露重要的信息及对应的责任条款。


  与一般意向书不同的是,意向书可能有约束力也可能没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意向书是如何表述的;而收购协议是有法定约束力的,一旦签订收购协议,其中一方若不能按协议完成交易而又没有法律上可以接受的理由,他将为其行为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


  虽然双方就交易的重大方面达成了一致,但在协议中,双方所关注的利益仍是不同的:


  卖方希望在签约之后,尽可能快地完成交易,并且不希望有任何事项要求其降低交易价格;买方则希望当其发现候选公司存在的任何财务、经营或法律缺陷时能灵活地放弃交易。同时,希望他在交易完成时所支付的价格是合理的,该价格能补偿来自未预计到的财务或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


  总体来说,双方都对风险的转移和责任的承担很谨慎。因此,都力图在协议中为自己争取权利,规避风险。这就致使双方将利害关系的冲突较量体现于协议的主要条款当中。对于尚未判决的诉讼,购买方还需进行诉讼分析活动。


  这时须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确定“重大”诉讼


  一是对于这些诉讼,在搜集尽职调查所需的信息之前,法务人员必须确定什么类型的诉讼属于“重大”的。


  也就是说,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那些“如果败诉便可导致被告公司和合并公司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案件”。这通常是将交易的规模与本诉讼涉及的规模进行对比,以数字金额来界定的。


  此外,调查人员也应参考和研究同行业公司的类似的已知案件。例如,法院已经认定行业中一家公司的商务行为构成商业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如果卖方公司处于与之相同的行业,并且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同样的行为,那么这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确定纠纷解决方式


  二是进行诉讼成本分析,及时确定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调查人员应预先进行潜在诉讼费用的评估,以决定是否选用庭外和解的方式。尽量以较小的成本迅速解决争执。这种途径可以产生隐性收益。


  加强法律尽职调查


  此外,还要加强法律尽职调查。“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一词最初起源于英美法中的普通法。在我国,尽职调查通常被界定为:在收购中买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


  一般来讲,专业机构所做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至于“尽职”的谨慎程度则并未规定具体的评判标准。购买者应当与高级法律顾问密切合作,共同关注重要的法律和当前的诉讼发展趋势。


  尤其是尚未判决的诉讼以及从总体上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合法性调查的深度,其重要性一方面是由于“除非收购协议中有特别规定,否则被收购企业的法律弱点就会变成买方公司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了事前防范,防止并购后才显露出来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主体资质、诉讼审查、各项文档(收购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财务状况、规章制度、人员状况和结尾工作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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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大连某医科大学,医学硕士。现任某民营医院急诊医学科主任,某大学兼职副教授。曾担任某大型医院总监,对医院管理与运营方面颇有研究,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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