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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名“@疫苗与科学”的博主通过“微博问答”向我提问,近期发现一个叫[中医与疫苗安全]的微信公众号,其中有大量针对疫苗的谣言与误导,其明确建议公众拒绝疫苗甚至拒绝狂犬疫苗。其不少家长在微信群或评论中声称,将不再给孩子接种疫苗。请问,该公众号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问题见下图:

作为前免疫学教师,现律师,我回答如下:
1、接种疫苗能够预防传染或传播性疾病,已为人类知识所证明。即使是中医典籍,亦不乏此类记录,如著名的药王孙思邈用天花病人的口疮分泌物种于他人皮肤以预防天花。天花病之所以从人间消失亦归功于人类的种痘之主动免疫,其他通过接种或减少或消灭的疾病则更多。但亦应注意到,即使人类已发明疫苗接种,仍有大量传染性疾病肆虐人间,这正是科学的本质,科学从不否认自己是有局限的,科学从不认为自己掌握了绝对真理,科学永远在路上。
2、有人对接种疫苗有不同看法,甚至有部分中医反对疫苗,这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即使世界只剩下一人对某项知识持有异议,其余人也应当尊重其言论自由。消除异议的最佳办法不是不让讲话,而是更加言论自由。所以应对疫苗反对者的最佳办法,乃是更深入、更广泛的传播疫苗的科学性。在各种言论皆为自由的情形下,受众可以基于人类理性自由作出判断。
3、但是尽管有言论自由权,微信公众平台却是腾讯公司所管理的平台,腾讯作为管理方,其有权利根据其与公众的契约而对平台上的言论进行管理,包括有权根据公众的举报而作出自己的自由判断,并由此保留或删除腾讯所认为当与不当的言论。
4、该公众号所建议公众“拒绝疫苗甚至拒绝狂犬病疫苗”的言论或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责任,需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此过错与作者的身份有关,即应区分其是不具有医学知识的普通公众,还是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医生,此医生是中医或西医,在所不论。如其具有专门医学知识,则法律依据普遍原则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过失,违反医生应有的注意义务,系基于懈怠或疏忽的过失。第二,看该言论是否与受众不接种疫苗存在因果关系,并因不接种疫苗而导致感染某疾病的损害后果。一般而言,如该言论的发布者为医生,且受众对其产生信赖,基于信赖作出不接种疫苗的选择,且造成感染某疾病的后果,则法律上可以认定该言论行为与受众的损害后果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言论发布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既然[ 中医与疫苗安全]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那我的回答也得公之于微信公众号,是为对等。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10-28 15:13:4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凌晓 时间:2025-10-27 15:58:31 文章来源: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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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晓 时间:2025-10-24 09:46:55 文章来源: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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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晓 时间:2025-10-20 17:07:29 文章来源: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