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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4 29号)首次提出: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特许经营。
今年4月28日,北京市正式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操作细则和审批流程。
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定义
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
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为公立医院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北京市辖区内鼓励的方向
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鼓励方向: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
对被特许主体的要求
可以与公立医院以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的主体要具备以下条件:
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不在可被特许的范围内);
需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根据该指南,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等目前不在可被特许经营的主体范围内);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具备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
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信誉,诚信良好。
收益分配方式
公立医院可收取的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
品牌费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
管理费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
特许经营期间,公立医院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方原有医院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
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特许经营的审批、实施程序
公立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被特许方。
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双方进行商业谈判。需通过商业谈判确定,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加以约定的事项包括:合作范围、双方权责;无形资产归属;品牌使用方式;合作时间;收益分配方式;履约担保;信息披露制度;内容变更调整机制;承诺保证;协议的终止;协议附件。除上述事项之外,建议加入一方违约的救济、诉讼仲裁的救济方式等。
公立医院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需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评估结果和可行性论证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做好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根据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取得核准。
各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资料来源: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PPP咨询事业部 田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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