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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海外资本发展我国医疗事业

05年10月17日 阅读:22029 来源: 杜乐勋原创

  吸引海外资本发展我国医疗事业

  杜乐勋 张波 赵红李青均 石光

 

  第一节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一 “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的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些医疗机构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和“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的产权属性基本一致,在经营上略有差别。“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一般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可能向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方向发展。在产权和管理模式方面无本质区别,可以作为同一类机构加以研究、讨论。(二者区别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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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海外)的公司、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到中国开办医疗机构,国内许多医疗机构旨在追踪国际医疗技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水平,也聘请海外医疗专家来华工作或开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医院、治疗中心、检查中心、诊所等应运而生,并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

  我国目前到底有多少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目前尚无准确的统计数据,有人在前几年估计全国约有200家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我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有如下特点:

  1、创办的条件和时间:我国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有些是从外宾病房改制而成,有些是新建合资合作机构。90年代初,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呈现出加速发展势头;1993-1995年间,出现了一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高潮,3年间批准数占我国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总数的68.3%。

  2、开办的形式:采用合资方式占42.7%;合作方式占37.8%,其余的机构,现有资料没有明确反映,根据现行政策推断,不外乎合资或合作形式。

  3、地区分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有明显的地域特点,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覆盖了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山西、河北、山东、湖南、湖省、安徽、江西、四川、广东、广西、福建等19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以北京、江苏、山东、辽宁、广东最多,这5个省市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63.4%。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海外出资人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和港澳台地区,其中美国占30.5%;香港占29.3%;其余来自日本、澳大利亚、韩国、芬兰、加拿大、俄罗斯等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中国台湾和澳门地区。

  4、参与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的中外机构的类别和经营目的:中方参与合资合作的机构中医院占57.3%;公司占29.3%,还有卫生局等其他机构。外方参与合资合作的机构中:公司占95.1%;其余为基金会和个人。中外参与医疗机构合资合作的目的不同:中方多为医疗机构,合资合作的目的主要是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促进学科建设;外方主要是营利性投资公司,一些是归国华侨热心帮助家乡发展卫生事业,一些则把办医疗机构作为一项产业投资,赚钱也是目的之一。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冠以“医院”称谓的占47.6%;称为“治疗、康复或检验中心”的占41.5%;称为“诊所”的占10.9%。有些机构规模不大,但却以“中心”命名,容易误导患者。

  6、投资额:近90%的项目投资额少的只有20万美元,多的可达5000万美元,其中投资额小于200万美元的约占50%;超过1000万美元的只占10%左右。据专家估计,投资建一所高水平的综合医院至少需数亿美元,可见,目前我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规模较小。

  7、合作经营期限:一般为10-50年。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的时间不超过20年,符合该规定的占71.9%。

  8、开放床位数:现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规模比较小,多数为诊所,不设床位的诊所占了半数以上,200 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只占不到20%。

  9、服务范围:根据几年前的一次调查,开展内、外、妇、儿等综合服务项目的机构27家,14家服务范围不详,10家眼科,4家口腔科,4家检验中心,3家肿瘤科。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显著特点是利用最新的诊断治疗设备及最新的诊疗技术,开展最容易收回投资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形式、特点及其影响

  1、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的形式

  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的形式有多种,有的医院整体合资合作,有的医院采取科室合资合作形式,也有租赁诊疗器械、收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一些医院和国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也有类似的合作。

  按照我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严格按照我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规组建,通过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依法纳税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称之为“法人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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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曾历任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会1,2,3届委员。现任卫生部全国干部岗位培训医院管理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经济管理委员会高级顾问,黑龙江省医院协会经济管理委员会主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医疗卫生绿皮书》主编,哈尔滨医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