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医生说明义务是诊察和治疗的医疗过程、结果、未来预测等的报告行为,疗养的指导行为,为患者作出接受与否的判断提供信息的行为,以及满足患者医疗需求的其他参谋行为的法定义务的总称。医师履行说明义务,有助于打破医师的权威主义,加强医患之间的协助和信赖关系,最大限度地达到医疗目的及保障患者的自由和权利。
从现代医疗理念的角度看,医师履行说明义务是十分重要的。
韩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一个基本原则,具体医疗事务由判例来解决。从契约责任论角度看,韩国的医生说明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报告性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上的主给付义务,对应于患者的知情权。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要随时向患者说明并使他了解有关诊疗的事项,如“诊断结果表明,在有疼痛的胃部未发现异常”。“通过手术将会切除大肠内的大部分肿瘤,有必要继续治疗”等。医师履行说明义务,不仅能满足患者的知情权,而且能够保证患者的心理安定,有利于患者安排好个人生活,参与诊疗过程。
第二,指导性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中附随于给付义务的注意义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或诊疗结束后,须向患者作出改善营养、服药、运动、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置等方面的指导,如强调“必须定时定量吃药”;“可能引发头晕,请回避独自散步”;“今后五年内要持续接受定期检查”等。
第三,贡献性说明义务,是一种狭义的义务,即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前,须提供相关信息,以帮助患者自己作出决定,如“该检查方法大概需要三十分钟,并引发胃肠的疼痛”;“如果长期服用此药,可能会引起食欲不振”;“有必要紧急实施冠状动脉迂回手术,但接受该手术后,有可能引发心脏麻痹,从而导致脑功能障碍或死亡”等。医师履行这种义务,既要说明普通患者应了解的事项,也要说明患者具体想知道的问题。即使有些医疗行为引发后遗症或副作用的概率极少,如有关因大动脉瓣膜取代手术而引发脑损伤,或引发神经障碍的概率仅为0.5%~1%,但由于该后遗症可导致患者肢体麻痹、失语症、智能下降、性格变化等无法恢复的障碍,属于要向患者认真而仔细说明的事项。总之,只要医疗行为具有不良后果发生的可能性,都需要向患者说明。
韩国的医师说明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是一种国民的权利意识。如果医师不履行说明义务或者情节较严重的话,患者可以解除医疗合同,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韩国医生对知情权有正确认识,通常是通过大法院的判决而获得的。有这样的例子:一位在深夜死于交通事故的患者,虽然没有外伤但血压很低,医师怀疑有内出血症状。为查明原因,对患者实施各种检查,但都失败了。最终实施手术才发现体内破裂的动脉和静脉,手术结束后病人死亡。
对于此案,韩国大法院认为,不能因医师没有及时对患者实施手术而认定有过失,但对医师应履行的说明义务作出如下阐述:“如果医师事前向患者说明疾病的症状、治疗或诊断方法的必要性、可发生危险等,患者就能自觉行使决定权并作出是否接受该医疗行为的判断,而防止重大后果发生。可是,医师未履行说明义务而患者就失去了机会,由此产生了精神损害。”
从这个意义上看,医师说明义务的范围,不应该针对所有的医疗阶段,而应该仅限于有必要由患者利用自己的决定权作出某种选择的情形。
值得提醒的是,当今社会,患者的意思主权比医师的理性主权更被强调和受到保护。每个医生都应牢牢树立尊重患者权利的意识,自觉履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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