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下发第26号令,由此出台了最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07年元月1日正是执行。
一直以来,类似的“办法”不知出了多少个,但是每次都是“风大雨小”吹吹就过了。而这次不同,上到卫生部,下到卫生厅(局),完全“铁面无私”,摆出一幅“整顿到底、决不罢休”的姿态。一时间,全国各地媒体上的医疗广告几乎绝迹!这无异于劈头盖脑给民营医院一顿暴打!
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医院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坐诊时间、联系电话共8项,我称之为“放八项”;同时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以下8项内容:一、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二、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三、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四、淫秽、迷信、荒诞内容;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及其他任何组织及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军队名义的;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这8条我称之为“限八项”。
仔细研读这“放八项”和“限八项”,让人不禁回想起高强先生上台之前“拟禁止医疗广告”的提议,这其中似乎隐隐看到那句话冰冷的背影。
“放八项”表面看来医院还可以继续做广告,仔细一看实际完全是幌子。就允许的这8项,连最基本创意空间都没有了,医院还能“广而告之”吗?说到底,“放八项”是纯粹的空放,对于知名度积累较厚的医院,还勉强凑合,短期内过度一下尚可;对于刚进入市场和市场基础较薄弱的医院,无疑是雪上加霜,广告一停,马上面临生存危机!严格按“放八项”做广告,连治疗什么病都不能说,有意义吗?
“限八条”就直接多了。一刀两断,直接禁止,毫无商量余地!俗话说,就怕“认真”二字。其实“限八条”并非新鲜玩艺,早在《广告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只是多年来一直没有“认真”罢了。这一次认真了,所以人们终于知道法律不是讲着玩的。明眼人都看得出,“限八条”最关键、最致命的就是第一项,只要第一项严格禁止了,其他项也就没有医院愿意再费心思了。拉大旗,扯虎皮,这是中国政治家一贯的手段,看来高强先生也不例外,不多一些“禁止”,怎能体现“办法”的力度呢!
说句真实话,“办法”已经实施近一个月,我也苦苦思考一个月。但还是弄不明白实施这个“办法”到底有什么意义。
原因很简单,如果这个“办法”有意义,是为了真正维护患者的利益,那么出台这个“办法”就没有直接禁止开办民营医院来得直接有效;反之,如果民营医院还有存在的价值,并希望得以更大的发展,那么这个“办法”就是莫名其妙的故意“作梗”,从推动经济发展角度讲就是浪费投资,阻碍产业发展,这个“办法”就根本不是好办法!再退一步,如果这个“办法”的严厉执行,是为了某种政治目的的权宜之计,那么,一段时间之后,高强先生睁只眼闭只眼欲图放开的时候,政府又怎么向患者交待,还法律、法规的严肃和公正!
我们不明白,作为经济专业出身的卫生部部长高强先生,他在签署这个“令”的时候,到底是怎么考虑的。给民营医院这一顿“暴打”,是略加教训,还是准备往死里打?相信所有的民营医院都在胆战心惊地观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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