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仅将增加医院的病人来源,也能通过借鉴保险公司在控制成本和整体医疗费用上的经验与模式,提高医院的运营效益。
由建国初期制定的公费与劳保医疗转变为基本医疗保险是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必然的选择。新中国的社保制度首先是以覆盖城市职工为目标发展起来的。公费与劳保医疗制度为政府工作人员和94%的城镇企业职工提供了免费的医疗保障,将医疗费用的个人风险由家庭转移到社会共同承担。在这种制度下,病人是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希望得到最好的治疗,政府是医疗费用的支付方,消费者与支付方角色的完全分离注定了这种制度在医疗费用控制与有限医疗资源合理使用上的先天不足。
90年代前,我国卫生总费用年平均增长率是17%,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14%;90年代后,我国卫生总费用年平均增长24%,明显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21%。总体上,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之的比例呈较快增长趋势。公费与劳保医疗支出的飞速增长是卫生总费用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80年代,公费医疗支出平均每年增长20.8%,劳保医疗支出平均年增长率为17%;90年代以后,公费医疗费用的年均增长高达25%,有的地方甚至达到40%以上。1990年,全国人均实际公费医疗费用已是164余元,是全国人均卫生费用的2.5倍。一方面职工医疗费用的增长超过了国家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了影响;另一方面,“不用白不用”的想法滋生了严重的浪费现象,尤其是在药品处方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公费与劳保制度试图用免费医疗来减轻职工的负担,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虽然历经几次调整,但个人与集体、社会利益的协调问题与根本上缺乏约束的机制性缺陷使这项医保制度在市场化的经济条件下已经成为发展的包袱。
既要延续医疗保障的社会化,又要将医疗费用控制在企业、国家财政能够负担的范围之内;既要保证广大职工基本的医疗需要,又要根据各个人群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提供发展空间,这样的取向是我国经济、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由单纯的医疗福利逐步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转变,新的体系中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福利,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由政府负责举办,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采用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保证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
医疗福利包括国家向全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企业、机构为职工谋取基本医疗服务之外的补充性医疗条件与待遇,尤其是在矿山、远洋和油田等特殊行业。医疗救助在国外往往通过慈善基金会等形式对生活贫困的人群提供帮助,但在我国尚未形成制度。
商业医疗保险是根据个体不同的健康、经济情况,自行选择保险项目。它与上面三种形式的一个根本差别在于保险公司是以利润为主要目的,投保商业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商业行为。其一,它是补充性医疗保险中较为规范,并普遍被其他国家采用的做法。其二,医疗福利与医疗救助只适用于小部分人群,而且这两种形式对医院目前的运作没有太大的影响。而商业医疗保险有着广泛的适用性,且条款比较灵活,能够适应市场中多层次的需求,增长潜力比较大。其三,我们的医院对商业保险还很陌生。虽然商业保险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但在文革期间被中断,到90年代才逐渐恢复,在人寿保险方面更是近几年才开始发展。
除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医疗体制改革对医疗机构内部的调整和医疗服务市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的变化都要求医院立足市场,争取新的发展机会。医院与社区机构、保险公司的合作不仅将增加医院的病人来源,也能通过借鉴保险公司在控制成本和整体医疗费用上的经验与模式,提高医院的运营效益。与此同时,商业医疗保险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因为它的标的是投保人的健康,在医疗服务的三个要素中,保险公司会主动控制医疗费用和医疗资源使用情况,而控制医疗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医院来实现的。不管是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商业医疗保险,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主体,只有注重质量才能实现治病救人的医学宗旨;也只有注重质量,才能在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病人所青睐,为保险公司所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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