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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硕士学位论文伦理审查问题说起

20年04月09日 阅读:34660 来源: 蒋辉原创

  引言


  我本来想在标题中加个“医学高校”在博硕士学位论文之前,但是又想一下,不仅仅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需要伦理审查,农业、工程、信息等专业的博硕士研究课题也可能涉及伦理问题。例如,农业科技方面的转基因问题;工程科技方面的人工智能问题;信息科技方面的大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岂止是医药卫生领域才有伦理问题呢?


  但是问题又难以这么泛化地漫无边际讨论,我先抛却科研诚信的问题不谈,也不深究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动机基本都是瞄准学位,将问题集中在一些具体工作实务中。


  ——bydjh


  2019.12.10


  问题:博硕士论文有没有伦理审查的具体依据?


  分析: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伦理审查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学术期刊发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成果的项目研究者,应当出具该研究项目经过伦理审查批准的证明文件。


  如果咬文嚼字,“学术期刊”是否包括博硕士论文?不一定。


  知网数据库是学术期刊、博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年鉴、专利、标准、成果等分类,其中,博硕士论文是单列。


  再看,万方数据库是分期刊论文、专利、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科技成果、法规、科技报告等类别,其中,学位论文也是单列。


  是否更广义的“学术期刊”包括博硕士学位论文,我还没有找到依据和解释。


  现实中,职称晋升要求发表论文,期刊杂志社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内容有关的论文,有按照“伦理审查办法”的要求伦理审查证明文件了。以前,医务人员收集一些临床数据来撰写论文并没有要求伦理审查,现在,医院纷纷对打算撰写这些临床研究论文的医生提出了事先得到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要求。也就是说,现在的学术期刊论文,在法规上、源头上、程序上有了伦理审查的依据和保证。


  那么,博硕士要拿学位,必须有学位论文,如果高校没有伦理相关要求,还真没办法管到。然后,这些学位论文将在知网、万方数据库收录进去。如果其中有一些违背伦理的问题,就是类似和论文造假一样,埋下了定时或不定时的炸弹。


  也就是说,目前法规还没管到这块,博硕士论文发表的伦理审查还是空白——也可能有些高校对学位论文开题、撰写、答辩等有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课题价值、科学性、可行性等,不一定有冠名伦理或伦理审查。我对此还没有进行调研,但就了解到的一些个案而言,情况并不乐观。


  有的高校已有一定举措,配合国家对科研诚信和伦理要求,在学校层面完善了学位论文有关的管理规定,在开题报告表格和答辩评分标准中都增加了相应要求。例如,要求导师强化督导,落实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这样做确实很有必要,试想一下,在伦理审查缺位后,学位论文公开在论文数据库中,如果此前有违反伦理的设计、侵犯隐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都无法挽回影响,就好像和科研诚信问题一样,被钉在耻辱柱。


  (我偶然的机会发现,现在已有通过某一些手段来修改数据库论文做法,貌似也和买卖论文一样,有商业运作,可悲)


  推想其他,报纸也存在一样的问题。包括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也有很多伦理问题。但也没有伦理审查的程序——我并非说要像研究项目申请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开展一样的做法,而是在期刊、数据库、媒体平台等都应该有一个程序设计,保护有关方面的隐私、平衡不同的利益、促进社会公众利益实现。


  例如,我某天在看到某单位的微信公众号的一个文章火了,题目很“吸睛”,意思是疑遭男友曝光裸照威胁,女孩自杀后捐献器官。我当即给予批评性评论,这样对捐献器官的逝者尊重吗?——若你有证据表明她遭到了曝光裸照的威胁,那就应该去起诉他,让恶人得到应有惩罚。若没有证据,你这样表述就不对了,既侵犯了嫌疑人的权益,更是对逝者的不尊重,无视其自杀的悲剧,又将捐献器官的奉献行为至于何地?


  还有一起类似但复杂的案例,此前也热过一阵。即吸烟者逝世后所捐献的肺被拍成小视频,用于戒烟宣传。其实这也是一样的信息传播伦理问题。基于公益的目的是对的,但没有事先得到知情和授权,也是有缺憾的。对此,匿名并不是辩护的理由。


  问题:学位论文应该怎么做伦理审查呢?


  分析:


  首先研究价值的正当、具备科学价值和科学性、可行性,随后应关注的问题是,是否尊重或得到研究对象授权。


  如果研究对象是人,只能征得人家的同意和配合才能进行。否则坑蒙拐骗,就是违背伦理道德了。某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研究,还必须得到相关组织例如省级以上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同意才可以。


  如果研究对象是物,包括有机物、无机物。以后可能研究出什么,怎么分配成果,或是为人类社会贡献科学知识,或是有没有市场化商品销售盈利,应该需要实现掂量。这些“掂量”不一定非得冠名“伦理审查”,但需要明确。其实很多论文模板中,已有相关研究责任、风险与获益的表述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声明。对某些高校而言,在学术委员会一起做审查,我认为也可以,看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研究对象是信息数据,就要看其管理者、产权所有人。如果是处于公益研究的目的,使用公共数据库的数据,这些数据已有进行去标识化处理,那么没有问题。如果数据是有某方面产权的,应该得到授权。例如,若有一批基于工作记录而产生的数据要被用于研究,可能在研究之后扩散传播,那就应该得到数据所有权人的同意授权。


  在医院的情景就是基于诊疗产生的疾病信息,被采集用于诊疗,是在医疗合同范围内,但若这些信息数据被用于医学研究,则需要得到患者的同意授权。如果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寻求同意授权会导致研究无法进行、同时已采取有效手段保护了隐私,则可以向伦理委员会申请免除知情同意。——这里面的技术问题还很多,在此不展开。


  对于学校而言,能够有建立伦理委员会,对涉及病人隐私信息的研究课题进行审查,已是很棒的了,当然,病人所在医院也应该设立伦理委员会并对此进行审查(学校审查和医院审查的侧重点不同,学校侧重为研究课题整体设计,医院侧重为病人权益维护)。


  也就是说,对于在医院工作的研究生,完成医学院校导师指导下的学位论文,若涉及其所在医院的病人(包括病人的生物样本与信息),应在开题报告时就有学校的伦理审查(或课题立项审查中包括伦理审查),然后,在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才能采集病人的生物样本与信息进行研究。


  在论文答辩时,也应该有科研诚信和伦理审查的内容在其中,论文的真实性、科学性、伦理性都应有审查。


  问题:导师和研究生,谁才是课题负责人?谁负责?


  分析:


  导师分配课题任务,或研究生自选课题,都可能存在。我有的新观点供探讨:学位论文成果的知识产权要看具体情况,不一定都是直接归属于导师。通常情况下,导师在该专业领域的水平和能力是高于其研究生的,在导师的主导设计下研究生才能完成论文,那么,导师是论文的通讯作者,代表研究团队拥有该知识产权;研究生是第一作者。


  但也可能研究生自选课题并自己完成主要设计和实施,导师只是协助和指导作用,例如博士阶段。目前,国情下,没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学位论文,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只要能够完成答辩,顺利拿到学位,大家都不会去就知识产权分配的问题较真。但随着创新战略推进,专利权、知识产权日益被重视,利益冲突增加,这个问题也可能会凸现。


  来源公众号:伦理审查与管理咨询联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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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蒋辉,《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青年编委会委员兼副秘书长;福建省医学伦理分会委员;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临床研究委员、中国伦理学健康专委会理事、中国自然辩证法生命伦理专委会理事,丁香园卫生事业和医院管理版荣誉版主;先后轮岗于院办、科教、教学、质控、医务、人事等部门,目前专注于医学伦理和医院管理。承担临床本科《医患沟通》授课,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0多篇,为《伦理委员会制度与操作规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