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严苛,可能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可以不冤枉一个好人
----再论辛普森案
写了一篇文章《为什么辛普森案件受害人家属说尊重法院判决》,有人担心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可能会放纵了罪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这种可能,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为什么存在放纵最罪犯的可能,法院仍然严格遵守法律,而这样的判决又会被受害人的家属所尊重呢?
法律的严苛,可能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可以不冤枉一个好人。放纵一个坏人,一旦发现证据,还可以追究他的责任。但是冤枉一个好人,就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甚至是一个生命的含冤而死。
就如胡格案。
【呼格吉勒图案是指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该案件中存在很多疑点但是有一个重要的疑点:神秘失踪的精液:在4·09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括号内容摘自百度百科)
当然,警方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DNA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中的DNA进行对比,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从受害人体内提取到精斑,如果将受害人体内的精斑中的DNA和呼格吉勒图的DNA进行比对,要么证明呼格吉勒图是犯罪行为人,要么证明他是无辜的。
但是,为什么公安记机关没有进行DNA比对呢?真实的原因我们无处考究和查证,我们可以做一下假设。
有没有一种可能,办案人员在主观上就认为呼格吉勒图是罪犯,认为不需要比对,所以就没有进行DNA的比对。
法律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法律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已经从受害人体内提取到精液,为什么不进行DNA的比对呢?更让人迷惑的是,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什么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
这个错误所体现的就是法律没有被严格遵守。虽然你相信他是罪犯,但是你仍然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寻找足够的证据证实,而不是主观的以为。
不论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只要是有一个部门严格遵守法律,胡格案这样的悲剧和冤案就可能避免。
而现在,虽然认定胡格案为是冤案,已经为其正名,但是逝者已逝,一切已经无法挽回。
所以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的目的在于,法律是唯一正确的让你透过现象的迷雾,指引你找到事情的真相的方法。
在证据不充分的时候,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时候,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可能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可以不冤枉一个好人。放纵一个坏人,或许通过事后的努力弥补,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是,冤枉一个好人,将无法弥补。而这种代价,或许就是一个人的生命。
辛普森案的后续,有两个版本,一是后来他因为抢劫被判刑,有人认为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个是后来有个抢劫犯承认是他杀害了辛普森的前妻。如果是这样,就证明,严格的遵守法律,虽然不能保证犯罪的人都受到追究,但是可以保证未犯错的人不受到法律的错误追究。
所以,法律的严苛,可能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可以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可能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可以让一个人避免受到错误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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